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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
理制度,
好网络信息安全
理工作。互联单位应当与接
单位签订协议,加
对本网络和接
网络的
理;负责接
单位有关国际联网的技术培训和
理教育工作;为接
单位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接
单位收取联网接
费用。接
单位应当服从互联单位和上级接
单位的
理;与下级接
单位签定协议,与用
签定用
守则,加
对下级接
单位和用
的
理;负责下级接
单位和用
的
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下级接
单位和用
提供公平、优质、安全的服务;
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下级接
单位和用
收取费用。第十八条用
应当服从接
单位的
理,遵守用
守则;不得擅自
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
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用
有权获得接
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有义务
纳费用。
第十九条国际

信
提供单位、互联单位和接
单位应当保存与其服务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主
门
行检查时,应当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国际

信
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每年二月份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上一年度有关网络运行、业务发展、组织
理的报告。
第二十条互联单位、接
单位和用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
秽
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
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第二十一条
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
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
使用。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
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
理中心,健全
理制度,
好网络信息安全
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
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
1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据有关法规予以
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
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暂行规定》及本办法,同时
犯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澳门地区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联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电
公告服务
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
对互联网电
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
公告服务)的
理,规范电
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互联网信息服务
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
公告服务和利用电
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
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
布告牌、电
白板、电
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
互形式为上网用
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