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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
服务质量和
平。国际联网实行分级
理,即:对互联单位、接
单位、用
实行逐级
理,对国际

信
统一
理。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
健康发展。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
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
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
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
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
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

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
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
、电
工业
、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
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
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
互联网络。经营
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公益
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
互联网络所使用信
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
(委)级行政主
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
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
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
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互联网络可行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
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
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接
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
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
行国际联网。接
单位必须
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
门或者主
单位提
接
单位申请书和接
网络可行
报告。互联单位主
门或者主
单位应当在收到接
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接
网络可行
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
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
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
单位(以下简称经营
接
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经营许可证由经营
互联单位主
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
门对经营
接
单位实行年检制度。跨省(区)、市经营的接
单位应当向经营
互联单位主
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
单位应当向经营
互联单位主
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
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经营
接
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
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
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
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
网络
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
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用
向接
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
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
登记表。接
单位应当在收到用
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用
。
第十四条邮电
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

信
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
门或者主
单位
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
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接
单位申请书、用
登记表的格式由互联单位主
门
照本办法的要求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