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版
首页

搜索 繁体

网络法律知识(可以不看)(5/7)

、安全标准、资费政策,以利于提服务质量和平。国际联网实行分级理,即:对互联单位、接单位、用实行逐级理,对国际统一理。国家鼓励在国际联网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提倡资源共享,促健康发展。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门制定国际联网的安全、经营、资费、服务等规定和标准的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七条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电工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互联网络。经营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公益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互联网络所使用信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九条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委)级行政主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互联网络可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行国际联网。接单位必须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门或者主单位提单位申请书和接网络可行报告。互联单位主门或者主单位应当在收到接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接网络可行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第十一条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实行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经营许可证由经营互联单位主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互联单位主门对经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单位应当向经营互联单位主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单位应当向经营互联单位主门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主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单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网络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用向接单位申请国际联网时,应当提供有效份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并填写用登记表。接单位应当在收到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用

第十四条邮电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门或者主单位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接单位申请书、用登记表的格式由互联单位主照本办法的要求统一制定。

热门小说推荐

最近更新小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