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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知识(可以不看)(4/7)

度、未履行安全理责任、未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上网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行为,制作、复制、查阅、发布、传播违法信息,或者对上网用实施上述行为不予制止、疏于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前款规定给予罚,并由有关主门责令停业整顿;对整顿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或者允许无监护人陪伴的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其营业场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三次违反规定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营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除给予上述罚外,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page]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规定悬挂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门依法给予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有关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在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到工商行政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门依法予以罚。

第二十三条相关主门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记录在案。被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重新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四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审批门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督门的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的健康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行国际联网,依照本办法办理。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义是:1.国际联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互联网络、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过专线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2.接网络,是指通过接互联网络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网络可以是多级联接的网络。

3.国际,是指国际联网所使用的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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