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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少功、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四月,韩少功发表其长篇小说《
桥词典》。同年十二月五日,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第一百三十七期上发表《
神的匮乏》一文,文中指称:《
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同期同版的《为您服务报》上还刊载了王
的《看韩少功
广告》一文,称:韩少功的“《
桥词典》模仿一位外国作家,虽然惟妙惟肖,但终归不
品。但也已广告满天飞,仅一位海南作家就在全国各
不同的报纸上发表了完全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文字加以
烈
捧,此类行迹,不过是《天涯》广告的又一延伸而已。这一
路韩少功用得熟能生巧了。”韩少功“怀疑广告(称之为古代江湖骗术和现代推销术的嫁接),但他为《天涯》的发行量和知名度又‘奋不顾
’地变着戏法儿
广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发表署名文敬志的文章《文艺界频频
现剽窃外国作品的公案》,文中称:“张颐武指
……韩少功的词典全盘袭用了人家的形式和手法,甚至内容都照搬。”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劳动报》刊发了俞果的《翻〈
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一文,文中述称:“张颐武教授斩钉截铁地指
:韩作抄自一九九四年第二期《外国文艺》上的《哈扎尔辞典》。”并指
:“何谓抄袭?应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然,古人、洋人将频频与我们撞车,书架上也将
现许多《xxx词典》之著。”上述文章发表后,《中华读书报》、《羊城晚报》等
行了转载。
本院认为,关于一
作品“完全照搬”另一
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的文艺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
(或原创
)所作的判断。
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窃,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和
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家尤其是
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其职业
德和人格价值的自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
桥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肯定《
桥词典》是一
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
据,《为您服务报》、《劳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原审判决定
正确,应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
在《看韩少功
广告》一文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授意他人对《
桥词典》加以
烈
捧之意,且已广告满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地称“韩少功
广告”,客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
搞“友情评论”的不
德境地,却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王
的行为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以纠正。
闹闹哄哄的“
桥风波”终于尘埃落定,胜诉的韩少功心里并没有
到
兴。一
缺乏
据的肆意诽谤,竟然得到那么多媒
不负责任的喝彩和
炒,闹得真假不辨是非颠倒沸沸扬扬,无端耗费许多人大量的时间和心思。让他
到欣
的是,自己在这段时间里翻译的
牙作家费尔南多?佩索阿的名著《惶然录》已经
付
版,装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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