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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3/3)

韩少功、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六年四月,韩少功发表其长篇小说《桥词典》。同年十二月五日,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第一百三十七期上发表《神的匮乏》一文,文中指称:《桥词典》“无论形式或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同期同版的《为您服务报》上还刊载了王的《看韩少功广告》一文,称:韩少功的“《桥词典》模仿一位外国作家,虽然惟妙惟肖,但终归不品。但也已广告满天飞,仅一位海南作家就在全国各不同的报纸上发表了完全一样或大同小异的文字加以捧,此类行迹,不过是《天涯》广告的又一延伸而已。这一路韩少功用得熟能生巧了。”韩少功“怀疑广告(称之为古代江湖骗术和现代推销术的嫁接),但他为《天涯》的发行量和知名度又‘奋不顾’地变着戏法儿广告”。同年十二月十五日,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发表署名文敬志的文章《文艺界频频现剽窃外国作品的公案》,文中称:“张颐武指……韩少功的词典全盘袭用了人家的形式和手法,甚至内容都照搬。”同年十二月二十日,《劳动报》刊发了俞果的《翻〈桥词典〉,查抄袭条目》一文,文中述称:“张颐武教授斩钉截铁地指:韩作抄自一九九四年第二期《外国文艺》上的《哈扎尔辞典》。”并指:“何谓抄袭?应有一个明确的概念。不然,古人、洋人将频频与我们撞车,书架上也将现许多《xxx词典》之著。”上述文章发表后,《中华读书报》、《羊城晚报》等行了转载。

本院认为,关于一作品“完全照搬”另一作品的判断,已不是单纯的文艺批评上的判断,而是对作品有无独创(或原创)所作的判断。照著作权法的原则,“完全照搬”即抄袭、剽窃,该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和德的否定评价的。对于一个职业作家尤其是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家而言,其职业生命在于独立创作作品,抄袭、剽窃无疑是对其职业德和人格价值的自我否定,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的否定评价。张颐武在《为您服务报》上撰文断言《桥词典》无论形式和内容都很像,而且是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肯定《桥词典》是一抄袭、剽窃之作,但诉讼期间未能举证证明,因此,张颐武的“评论”缺乏事实据,《为您服务报》、《劳动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刊登张颐武的不实“评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和《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侵害了韩少功的名誉权。原审判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劳动报》上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王在《看韩少功广告》一文中明显地表达了韩少功有授意他人对《桥词典》加以捧之意,且已广告满天飞,该文的标题也直截了当地称“韩少功广告”,客观上把韩少功置于一搞“友情评论”的不德境地,却无证据支持,亦构成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认定王的行为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错误,应予以纠正。

闹闹哄哄的“桥风波”终于尘埃落定,胜诉的韩少功心里并没有兴。一缺乏据的肆意诽谤,竟然得到那么多媒不负责任的喝彩和炒,闹得真假不辨是非颠倒沸沸扬扬,无端耗费许多人大量的时间和心思。让他到欣的是,自己在这段时间里翻译的牙作家费尔南多?佩索阿的名著《惶然录》已经版,装帧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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