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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2/3)

原审(即中院一审)认定:韩少功所著的长篇小说《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是内容截然不同的两作品,到目前为止,尚无证据证明《桥词典》与《哈扎尔辞典》之间存在着抄袭、剽窃、完全照搬的情形。张颐武、曹鹏撰文,《为您服务报》与《劳动报》刊载文章指责韩少功的系在形式和内容上完全照搬《哈扎尔辞典》的抄袭之作,已构成了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王发表的《看韩少功广告》一文,其内容不涉及对韩少功名誉权的侵害,据此判决如下:(1)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之内,张颐武、为您服务报社在《为您服务报》上,曹鹏在《服务导报》上,劳动报社在《劳动报》上刊登经本院认可的向韩少功赔礼歉的声明,为韩少功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张颐武、曹鹏、为您服务报社、劳动报社分别赔偿韩少功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七百五十元;(3)驳回韩少功其他诉讼请求。

韩少功不排除调解的可能,他说民事诉讼可以外和解和调解,在法院受理之后也还有由内调解的机会。但他认为接受调解要有先决条件:“指责一作品‘剽窃’、‘抄袭’、‘无论形式或内容完全照搬’他人作品,这不是判断作品好或者坏的问题,是事关该作品著作权属于甲还是乙的问题。指责关于《桥词典》的评论是‘广告满天飞’,是作者本人‘广告路’‘熟能生巧’的运用,这不是判断有关评论优或者劣的问题,是涉及众多评论者和作者本人德品质是否败坏的问题。如果这些指责纯属虚构,纯属舆论发端者对文化论争对手轻率的攻击,当然不是正当的文学批评,是我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不应该接受的。有关当事人只要对上述说辞给予公开更正或收回并致适度的歉意,我愿意随时撤诉。”想看书来

就这样,一场“笔墨官司”最终上升为一起诉讼。面对来自不同渠的调解,特别是陆文夫先生的面,韩少功表示激。然而来自权威媒的压力,只能化他讨回公的决心。把事情提司法程序对他而言实在是不得已的事情,他要洗清自己的莫须有的窃贼罪名已经找不到其他有效的办法。在回答记者的采访时他表示:我随时愿意撤诉,但撤诉的条件是歉。在见诸6月7日的《文艺报》和一周之后的《羊城晚报》的采访中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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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日后回答《文艺报》的提问时,他表达了提起诉讼的动机:“对不大习惯讲理的人,除了用法律迫使他们来讲理以外,我想不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对分不清正常批评和名誉侵权的人,除了用一个案例让他们多一法律知识之外,我也想不什么更好的办法。”(《让我们节省一时间和力》,《文艺报》199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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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少功提收回说辞并致适度的歉意的条件并不苛刻,但仍然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接受。最先挑起事端的张颐武等,一直保持一理直气壮、咄咄人的姿态,并且得到某些权威力量的支持。张颐武、王他们甚至声称应该是别人向他们歉,而不是他们要向别人歉。在这情况下,让最早受到伤害的另一方宽容退让、息事宁人,显然是不太可能的,诉讼不可避免。

桥事件(7)

宣判后,

1997年12月,法院终于就此案公开审理。但是,韩少功、张颐武和王都对法院的判决有所不服。1998年12月,在受理四位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后,海南省级人民法院再就此案公开审理。经过长时间的慎重研究,1999年3月23日,海南省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下达《民事判决书》。该书清晰地描述了此案的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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