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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昭公二十九年。
〔二〕“疏”,何本作“蔬”,古通。礼记曲礼:“稷曰嘉疏。”释文:“疏本作蔬。”论语述而:“饭疏
。”释文:“
疏本作蔬。”此二字通用之证。
〔三〕汉书百官表后稷,注引应劭曰:“后,主也,为此稷官之主也。”
〔四〕
案此文有讹羡,今左传云:“有烈山氏之
曰
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国语鲁语上:“昔烈山氏之有天下也,其
曰
,能
百谷百蔬,夏之兴也,
案:“兴”当为“衰”,尚书汤誓正义引此曰:“兴当为衰字之误。”祭法正作“衰”。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注:“汤既胜夏,废
而以弃代之。”亦是指夏衰时言。详
读国语杂志。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礼记祭法:“厉山氏之有天下也,其
曰农,能
百谷,夏之衰也,周弃继之,故祀以为稷。”
〔五〕拾补曰:“此文有讹,当云若稷是谷神,祭之用稷,反自
也,也与邪通。应氏以社稷是人神,驳孝经说,其实上所引
援神契,文不全,通典亦引其说云:稷乃原隰之中,能生五谷之祇。原隰之祇,祭谷何害”札移云:“案卢校非也。则与即通,不得稷米稷,当作不以稷米祭稷,此篇说社稷五祀,皆本许氏五经异义说,礼记郊特牲孔疏引异义:许君谨案:礼缘生及死,故社稷人事之,既祭稷谷,不得但以稷米祭稷,反自
。可据以校此文。”
:郊特牲疏引异义:“今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谷众多,不可遍敬,故立稷而祭之。古左氏说:列山氏之
曰
,死祀以为稷,稷是田正,周弃亦为稷,自商以来祀之,下接许君谨案云云”,孙引未备,故补之。
〔六〕左传僖公十九年,“缯”作“鄫”,杜注:“睢
受汴,东经陈留、梁、谯、沛、彭城县
泗。此
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也。”
案博
志:“琅邪临沂县东界次睢有大丛社,民谓之
人社,即次睢之社也。”
〔七〕杜注:“谓若祭
先不用
也。”
案:左传昭公十一年:“申无宇曰:五牲不相为用。”亦是此意。
〔八〕“民”下,原有“人”字,左传无,此后人以避唐讳旁注“
人”字误增,十反篇亦有此文,正无“人”字,今据删。
〔九〕小雅吉日作“吉日维戊,既伯既祷”,此疑涉下章“吉日庚午”而误。
传:“维戊,顺类乘牡也。伯,
祖也。重
慎微,将用
力,必先为之祷其祖。祷,祷获也。”笺云:“戊,刚日也,故乘牡为顺类也。”尔雅释天:“既伯既祷,
祭也。”郭注:“伯,祭
祖也,将用
力,必将祭其先。”周官甸祝“
禂”,杜
曰“禂,祷也,为
祷无疾。”引尔雅为证。说文禂下云:“祷牲
祭也,从示周声。诗曰:既祃既禂。”盖三家异文。汉书叙传引诗“是类是祃”,注引应劭曰:“礼,将征伐,告天而祭,谓之类,告以事类也。至所征伐之地,表而祭之,谓之祃。祃者,
也;
者,兵之首,故祭其先神也。”说与此异,盖误以师祭为
祭,故又从而为之辞耳。
灵星
俗说:县令问主簿:“灵星在城东南,何法〔一〕”主簿仰答曰:“唯灵星所以在东南者,亦不知也。〔二〕”
〔一〕史记封禅书正义引庙记、续汉书祭祀志下注引三辅故事、御览五三二引三辅旧事,并云:“长安城东十里有灵星祠。”通典礼四:“周制:仲秋之月,祭灵星于国之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