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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节(2/4)

孝经说:“稷者,五谷之长,五谷众多,不可遍祭,故立稷而祭之。〔一〕”

〔二〕说文社下云:“周礼:二十五家为社。”亦通谓经说为本经也。史记鲁世家集解引贾逵左传注、吕氏秋慎大篇注、左传哀公十五年杜注并同,盖周礼家旧有此说。汉书五行志中之下注:“

四〕”礼缘生以事死,故社稷人祀之也,则祭稷谷,不得稷米,稷反自也〔五〕。而邾文公用缯于次睢之社〔六〕,司鱼曰:“

〔二〕“九土”,礼记祭法作“九州”,杜注作“土”,国语鲁语上作“九土”,与此同。

〔一〕

〔一〕世说新语方正篇注引作“孝经称社者,土也,广博不可备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周礼大宗伯疏引孝经援神契:“社者,五土之总神。”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纬:“社,土地之主也,土地广博,不可尽敬,故封土为社,以报功也。”白虎通社稷篇:“王者所以有社稷何为天下求福报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土地广博,不可遍敬也,五谷众多,不可一一而祭也,故封土立社,示有土也。稷,五谷之长,故立稷而祭之也。稷者,得中和之气,而用尤多,故为长也。”御览五三二引礼记外传:“国以民为本,人以为天,故建国君民,先命立社,地广谷多,不可遍祭,故于国城之内,立坛祭之,亲之也,日用甲,尊之也。”

〔一〕周礼大司徒疏、续汉书祭祀志注、通典四五注、初学记十三、书钞八七、类聚三九、御览三一又五三二引孝经援神契:“稷,五谷之长也,谷众不可遍祀,故立稷神祀之。”独断上:“稷神,盖厉山氏之也,能植百谷,帝颛顼之世,举以为田正,天下赖其功;周弃亦播百谷,以稷五谷之长也,因以稷名其神也。社稷二神功同,故同堂别坛,俱在未地。”余并详上条。

〔四〕小雅甫田文。

〔一〕见昭公二十九年。

二〕果,故立以为稷正也〔三〕;周弃亦以为稷,自商以来祀之。〔

〔三〕大雅绵文。

秋左氏传〔一〕:“有烈山氏之,能百谷疏〔

〔四〕世说注引作“然则社自祀句龙,非土之祭也”。礼记郊特牲正义、书钞八七、御览五三二引五经异义:“今孝经说曰:社者,土地之主,土地广博,不可遍敬,封五土以为社。”古左氏说:共工氏有曰句龙,为后土,后土为社。许君谨案,亦曰:秋称公社,今人称社神为社公,故知社是上公,非地祇。驳云:社祭土而主气,又云,社者,神地之谓社神,但言上公,失之矣,今人亦谓雷曰雷公,天曰天公,岂上公也”尚书召诰正义:“左氏说:社稷惟祭句龙,后稷,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后稷者。”又汤誓正义:“汉世儒者,说社稷有二,左氏说:社祭句龙,稷祭、弃,惟祭人神而已。孝经说:社为土神,稷为谷神,句龙、、弃是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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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今左传作“共工氏有曰句龙,为后土”。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应劭曰:“共工氏有曰句龙,为后土,五行之官,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独断上:“社神,盖共工氏之句龙也,能平土,帝颛顼之世,举以为士正,天下赖其功,尧祠以为社。”蔡邕集陈留东昏库上里社碑:“社祀之建尚矣,昔在圣帝,有五行之官,而共工句龙为后土;及其没也,遂为社祀。故曰:社者,土地之主也。”册府元三二引应劭曰:“汤遭天旱七年,明德以荐,而旱不止,故迁社,以弃代为稷,迁句龙,而德莫继,故作夏社。”

土地广博,不可遍敬,故封土以为社而祀之,报功也。〔一〕”周礼说:“二十五家置一社。〔二〕”但为田祖报求。诗云:“乃立冢土。〔三〕”又曰:“以御田祖,以祈甘雨。〔四〕”

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

稷神

古者,六畜不相为用〔七〕,祭以为人也,民〔八〕,神之主也,用人,其谁享之”诗云:“吉日庚午,既伯既祷。〔九〕”岂复杀以祭乎孝经之说,于斯悖矣。米之神为稷,故以癸未日祠稷于西南,胜火为金相也。

秋左氏传〔一〕曰:“共工氏有曰句龙佐颛顼,能平九土〔二〕,为后土〔三〕,故封为上公,祀以为社,非地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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