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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节(3/4)

五王传齐宦者徐甲,严助传闽越王弟甲,疑亦同此。”

〔三〕史记、汉书韩安国传“燃”俱作“然”,燃,后起字。

〔四〕“几”,汉书同,史记作“何”。

〔五〕续汉书百官志五:“内史主治民。”

〔六〕汉书同,史记“亡”下有“走”字。

〔七〕史、汉“乃”俱作“而”。

〔八〕汉书同,史记“甲”下有“因”字。

〔九〕史记有“可溺矣”三字,汉书无,与此同。

〔一0〕史、汉“可”俱作“足”,索隐曰:“案不足与绳治之。”师古注引一说同。

李广去云中太守,屏〔一〕居蓝田南山中〔二〕,猎,尝〔三〕夜从〔四〕一骑饮田间〔五〕,还,霸陵尉呵止广〔六〕,广骑曰:“故李将军。”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故也”宿亭下〔七〕。居无何,匈辽西〔八〕,大为边害,于是孝武皇帝乃召广为北平太守〔九〕,广请霸陵尉与俱,至军斩之,上书谢罪〔一0〕。上报曰:“将军者,国之爪牙也〔一一〕。司法曰:登车不式,遭丧不服。〔一二〕振旅抚师,以征不服,率三军之心,同战士之力,故怒形则千里竦,威振则万伏,是以名声暴于夷、貊〔一三〕,威棱憺乎邻国。夫报忿除害,捐残去杀〔一四〕,朕之所图于将军也;若乃免冠徒跣,稽颡请罪〔一五〕,岂称〔一六〕朕之指哉〔一七〕”

〔一〕史记李将军列传、汉书李广传同,册府元四四八作“并居”,胡本作“平居”,俱非是。屏居,谓屏人而索也。

〔二〕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谢病,屏居蓝田南山之下。”汉书窦婴传同,师古曰:“屏,隐也。”王先谦曰:“李广传亦云:广屏居蓝田南山中,猎。盖蓝田南山,在当日为朝贵屏居游乐之所。”

〔三〕“尝”,宋本、吴本作“常”,余本及册府作“当”,史、汉作“尝”,案“常”、“尝”古多混用,今从史、汉校正。

〔四〕胡本“从”误“走”。

〔五〕史、汉俱作“从人田间饮”。

〔六〕索隐:“案百官志云:尉,大县二人,主盗贼,凡有贼发,则推索寻案之也。”

〔七〕汉书“宿”下有“广”字,史记作“止广宿亭下”。

〔八〕“辽西”,史、汉同,册府作“陇西”,宋祁引越本汉书亦作“陇西”,王先谦曰:“事在元朔元年,见武纪、匈传,越本误也。”

〔九〕史、汉俱作“右北平太守”,案:汉、魏俱言右北平,去“右”字,自太平寰宇记始,此盖宋代刻风俗通义时所删去。由汉书后文“弥节白檀,以临右北平”注,孟康曰:“白檀,县名,属右北平。”汉志,白檀属渔,渔、右北平俱属幽州。观之,当作“右北平”为是。

〔一0〕以下史记无,汉书有。又见经濡注。

〔一一〕书钞设官引汉官仪:“武帝西征西夷,有前、后、左、右将军,为国爪牙,所以扬示威灵,折冲万里。”

〔一二〕沈钦韩曰:“司法:兵车不式,城上不趋。无遭丧不服语。”案文海披沙人臣专杀条载此事“服”作“报”,盖误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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