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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节(3/4)

师从胡公于丰,众习其声以归,国人化之。”

〔三〕史记蔺相如传集解、书钞一一一引“浆”上有“酒”字。

〔四〕孔本书钞此下有“象形也”三字,说文缶下云:“缶,瓦,所以盛酒浆,秦人鼓之以节歌,象形。”即此所本。汉书杨恽传注引应劭,文选报孙会宗书注引应劭汉书注,并云:“缶,瓦也,秦人击之以节歌。”汉书五行志中之下,师古注曰:“缶,盎也,即今之盆。”演繁四:“应劭风俗通:缶者,瓦,所以节歌。”易曰:日之离,不鼓缶而歌,则大耋之嗟凶。杨恽传:击缶而呼呜呜者,真秦声也。由此言之:击缶者,皆击之以节其歌,非缶而自能声也。”

〔五〕见蔺相如传。

〔六〕史记“前”下有“书”字,今此下文亦有“书”字,当据补。

〔七〕史记作“某年月日”。

〔八〕史记“曰”下有“赵王”二字。

〔九〕史记作“请奉盆秦王以相娱乐”,王念孙、张文虎据文选西征赋注、御览五八四引改“奉”为“奏”,云:“奏,也。”:此文正作“奏”,王、张俱失引。

〔一0〕郎本“许”误作“计”。

〔一一〕史记重“相如”二字,当据订补。

〔一二〕史记“曰”下有“某年月日”四字。

〔一三〕御览引史记作“赵王使秦王击缶”。经谷注:“谷又东迳秦、赵二城南,世谓之俱利城。耆彦曰:昔秦、赵之会,各据一城,秦王使赵王鼓瑟,蔺相如令秦王击缶也。”案:俱利城又见魏书地形志上、通典州郡七、元和郡县志五、舆地广记五、太平寰宇记五。

笛〔一〕

〔二〕:乐记:“武帝时〔三〕丘仲之所作也〔四〕。笛者,涤也〔五〕,所以〔六〕涤邪秽〔七〕,纳之于〔八〕雅正也。〔九〕”长二〔一0〕尺四寸,七孔〔一一〕。其后又有羌笛,笛赋曰:“近世双笛从羌起〔一二〕,羌人伐竹未〔一三〕及已,龙鸣中不见己〔一四〕,截竹之音相似〔一五〕,剡〔一六〕其上孔通之,材〔一七〕以当檛便易持〔一八〕,京君明贤〔一九〕识音律,故本四孔加以一,君明所加孔后,是谓商声五音毕。〔二0〕”

〔一〕原注:“篴同。”案礼记明堂位音义:“笛本又作篴,音狄。”玉篇:“篴,同笛。”

〔二〕拾补曰:“脱礼字,下同。”识语曰:“谨:刘政校书,得乐记二十三篇,小记止断取十一篇耳,仲远所引当是乐篇语,在余十二篇中,不当有礼字。郑君周官注:狸首在乐记。蔡中郎明堂论引乐记:武王伐殷,为俘馘于京大室。都无

礼字可证也。”

〔三〕拾补云:“书钞有工人二字。”孔本无;事类赋十一、御览五八0有。

〔四〕通典乐典四引“丘”作“邱”。礼韵略二十三锡笛下曰:“说文:七孔筒也。羌笛三五孔,风俗通云:武帝时丘仲所作。则以羌笛为丘仲作。”宋书乐志一:“笛,案长笛赋,此起近世,于羌中京房备其五音。又称丘仲工其事。不言仲所造。风俗通则曰:丘仲造笛,武帝时人,其后更有羌笛。三说不同,未详孰实。”吴翌凤灯窗丛录二曰:“风俗通曰:笛,武帝时丘仲所作。非也,祖初,得玉笛长二尺三寸,二十六孔,铭曰昭华之琯。在武帝前。”

〔五〕释名释乐:“篴,涤也,其声涤涤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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