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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
理、传递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失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
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输
计算机有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
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以警告或者对个人
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5000元以下罚款5情节严重的,对个人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
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
以违法所得l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没收
罚的,应
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
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
理行为的,依照治安
理
罚条例予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理,促
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
的合法权益,
据《互联网信息服务
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
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
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公安
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
和对违反网络安全
理规定行为的查
。文化
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
有
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
。工商行政
理
门负责
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
。
第三十一条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失职者给予行政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本办法有关安全
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
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
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
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
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
理制度;(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
理人员;(七)经营
理、安全
理人员经过有关主
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八)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
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
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
门审
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未取得审
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国际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
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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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
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
行业自律,接受有关
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行社会监督。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理行为的行政
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
以停机整顿和责令停止联网的,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