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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知识(可以不看)(2/7)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取、理、传递信息造成国家秘密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输计算机有害数据或者未经许可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5情节严重的,对个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违法所得l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给予罚款、没收罚的,应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据,罚没款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罚条例予以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为了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理,促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的合法权益,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理机构负责,并有责任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同级有关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理机构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审批和服务质量监督。公安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和对违反网络安全理规定行为的查。文化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电脑游戏的查。工商行政门负责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查

第三十一条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理职责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违法、失职者给予行政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本办法有关安全理的规定,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三)不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的;(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理制度;(五)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理人员;(七)经营理、安全理人员经过有关主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八)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理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第四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有关门审同意,取得经营许可证并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方可提供服务。未取得审批准文件、经营许可证和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不得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国际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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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供良好的服务,加行业自律,接受有关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行社会监督。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严格自律,文明上网,开展健康文明的网上活动。

第二十八条依照本办法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理行为的行政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但以停机整顿和责令停止联网的,由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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