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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政策漏dong(1/2)

政府工程招标都采取最低价中标法,这个法律起源于英国。在英国,当项目进入评标阶段时,先由业主和技术人员要求各投标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和不完善的地方加以澄清和解释,然后评审投标者资格。评标时,报价最低的投标书应被评为“财务报价最有利者”。只要技术、合同与管理方面能达到要求,此投标人就会被业主认可。目前,最低投标价中标法已成为国际工程建筑施工领域的通行做法甚至规则。但在,在实际的实际招标过程中,最低价中标法的最后结果却往往走了样。原因很简单,监管不力,出现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我们在采取最低价中标法时,相关的预防措施没有跟上。没有建立与最低价中标法相配套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合同履约担保制度”。

国家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列入强制性标准,其最大特点是量变价不变。各施工企业按照招标人提供的统一的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自主报价。但是,从目前情况看,这个规范还比较笼统,门类也不全,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所涉及的清单项目与工程实际情况还有一定差距,加之配套措施没有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有效实施。

但是,实际上项目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垫资、带资施工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扭转,加重了施工企业的困难和负担。对盲目报价低价中标而又无力履约的施工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惩戒措施。因此,在目前这种寅吃卯粮,用明天甚至后天的钱做今天的事,建设资金缺口巨大的时期,合同履约担保制度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或许只能停留在文件甚至口头上。

所以,我们才能有空子可钻,才能跟其他企业不站在一条起跑线上。

相当长一个时期以来,各地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中存有多少猫腻,早已是路人皆知的事情。虽然每个项目的上马都要通过一套完整程序,立项、验证、评审、公示……看上去无懈可击,而这一切不过是“台上”的功夫,起决定作用的和这些表演毫无关系。滑稽的是,对这样的现象谁都心知肚明,谁也不觉得奇怪,谁都痛骂权钱交易,谁有机会也不轻易放过。

我们还行,至少是自己有资质,这样,我们不会将第一步的风险投入变成偷工减料的借口,所修建的项目也没有成为綦江彩虹桥、钱塘江防洪堤那样的豆腐渣工程。可是,有些人呢?没有获得任何建筑施工资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通过向有资质建筑公司缴纳高额“管理费”的方式,也承接了一个个政府重点投资建设的工程。那样的人往往将工程技术标等格式性、技术性强的标书内容交给有资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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