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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直销guan理条例》(4/4)

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申请;情节严重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改正,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改正,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可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可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改正,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行信息报备和披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限期改正,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门责令限期改正,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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