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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
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
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
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
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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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
门规定的式样印制。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
负责。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消费者、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
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
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
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
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
的30%。 [page]
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
、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
。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
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员必须
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
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
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三)全日制在校学生;(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编辑本段]第四章直销活动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示直销员证和推销合同;(二)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
消费者住所
行推销产品,消费者要求其停止推销活动的,应当立即停止,并离开消费者住所;(三)成
前,向消费者详细介绍本企业的退货制度;(四)成
后,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和由直销企业
的
有退货制度、直销企业当地服务网
地址和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售货凭证。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
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二)
有
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
罚的记录;(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
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
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
应当自直销员提
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
门、国务院工商行政
理
门会同有关
门另行制定。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
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
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销员。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
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