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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人龙:“尊严”是个什么狗屁东西?——“强奸保命论”好!(2006-08-1600:35:35)
分类:夏粪之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提到人格尊严的部分。这里说的尊严,在社会学上是一种高级的需求,也就是一个人的人格必须得到尊重。这种社会学上的高级的需求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基本的需求。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还有另外一个“尊严”的观念,那就是“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对于宪法的规定,我们当然要举双手赞成,因为这符合现代社会的特征。对于后者,在基本同意的基础上,还应该有分别对待。“富贵不能淫”,但如果暂时取悦富贵者能够带来更大的社会效益,那这样“淫”一下子也是无可厚非的。封建时代照样有“卖身救父”“卖身救母”之类的佳话,虽然看上去被人“淫”了,却是在社会大环境之下主动作出的因应,牺牲了自己的尊严而达到自己的目的,凝固了自己的爱。“贫贱不能移”,但如果把这个作为故步自封不思进取的借口,照样不是什么好习惯。“威武不能屈”,但韩信的隐忍能够换来百世的功名,吕后的卑词能够激起汉武的剽悍。说明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来就不是死水一潭,而“尊严”云云,更是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非常的解读。
王人龙先生在他的博客里,使用“尊严”的棒子,狠敲了旅美作家刘墉的后脑勺一记。刘墉在教育自己的女儿的时候说,面对强奸,如果反抗失效,必须隐忍,以求得事后的报复。王先生觉得非常不痛快,他在大批“强奸保命说”之后,提出了一个非常可笑的问题,如果刘墉的女儿被强奸的时候让坏人随意摆布,刘墉一定会受不了的。这个问题之所以可笑,稍稍有点脑筋的人已经可以在上面短短的几句叙述中看出来了,但为了王先生对这个问题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我还是不厌其烦来说说:既然别人已经斩钉截铁地申明了自己的态度,你却得出一个跟态度相反的答案,除了“可笑”,实在找不出第二个词语来形容。但尽管王先生在这里比较可笑,还当不起“批死”的说法。因为或者是王先生一时打字顺手了,怨不得他。
但在王先生对待女性面临强奸的态度,则让人感到发指。“所有的女孩”在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冒死反抗”。这是何等的一刀切。王先生在这里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强奸犯和杀人犯在《刑法》中的惩戒是不同的。杀人一般都是死刑,而一般强奸大约都是三年到十年的徒刑。这说明公众早已把生命的权利看得比这种“尊严”更加重要。按照某些道德卫士的说法,是应该将王先生上升到破坏《刑法》的高度了。不过我不是道德卫士,所以不打算这么做,我只是觉得,王先生在这里犯的错误太明显,跟现代社会的逻辑不在一条道上。但这只是思想认识的问题,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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