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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例如在聊天室主动表明自己是援妹,等到对方提要求再以『儿童及少年易防制条例』第22条或第29条来陷人罪─22条:与未满十六岁之人为易者,依刑法之规定罚之。

十八岁以上之人与十六岁以上未满十八岁之人为易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9条:以广告版品、广播、电视、电讯号、电脑网路或其他媒,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诱、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为易之讯息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老师帮你们简单整理一下,也就是说刑法规定与16岁以下青少年罚(注),但不代表与16岁以上人就没事,重是在于易,如果没有金钱上的对价关係,满16岁就可以了,至于民法上有没有构成侵犯亲权,或者刑法上的和诱、略诱罪,那是另一个问题,总之,不要害人家离家走或易的话,行为对象满16岁是无罪的。」

「大家认为赖x洁教唆老师去小平,要罚的举手。」

全班大概有3分之1的人举起手来。

什么,那是认为不需要罚的人比较多啰?「认为不用罚的举手。」

竟然也是大约3分之1的同学举手,原来有3分之1的同学是没有主见或投废票、或本不想理老师的。

「你们投票的结果就说明了以往学界的状态。」

老师微笑着,似乎在称许我们班是孺可教也,刚好常态分布。

「陷害教唆的理方式,通说是不可罚,因为警方为幕后的诱使者,并没有要攻击法益的意思,警方是执法者耶,怎么可能真的希望大家来援,正如赖x洁刚刚也绝对不是希望我真的小平一样。」

嗯嗯,这样说我完全可以接受,也就是教唆行为除了引起正犯为不法行为的决意,还必须有让正犯实现构成要件的双重故意。

「可是学者传统的多数看法,是认为必须罚哟。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行为人于陷害他人之动机而教唆,恶,更有罚之必要!不过我们之前讲过,现行刑法的思已经不在于罚恶,所以这个说法自然就落伍了。不过接下来这个原因,我想是主张不可罚说无法反驳的。」

本来是剑弩张的气氛,随着柯俊毅,我也内赖x洁后,陈湘宜老师自顾自地上了几分钟的课,赖x洁也垂手着双站在一旁听课,老师被移送法办的危机似乎解除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该不会因为我和柯俊毅得够,她就放过陈湘宜老师了吧?说完陈老师竟然原地起了伸展,把手脚活动了一下,接着左右扭动着腰肢,等到她完毕,她竟然就饿虎扑羊似地夸张地往我扑了过来,一把抓起我已经疲挂在下的老二!陈老师俐落地把我包褪下,还没开始就直接嘴里,等到我的整团她的腔,她才在嘴里灵活地运用环绕我刚得啧啧作响。

靠背,现在没心情啦,何况刚刚才内赖x洁,髒就算了,妳看不是还趴趴的~~~吗!,话才刚讲完,里看见因为我的而清丽脸孔扭曲变形的陈湘宜老师,双颊凹陷变形不说,还一直发搅和唾声;后方远一,则是刚刚才被并在直,接着上又被我的卧底警赖x洁,着上半拿着面纸在门和内还没乾净的,这么秽的画面跟刚刚心理慌张不已的反差,瞬间就让我又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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