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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3/3)

政治和社会组织是需要数百年才能打造来的产。封建制度在建立起它的典章之前,经历了数百年毫无秩序的混。绝对君权也是在存在了数百年后,才找到了统治的成规。这些等待的时期是极为动的。〃

(4)政治和社会制度

制度能够改正社会的弊端,国家的步是改制度与统治带来的结果,社会变革可以用各命令来实现——我认为这些想法仍然受到普遍的赞同。它们是法国大革命的,而且目前的各社会学说也仍然以它为基础。

连续的经验一直未能动摇这个重大的谬见。哲学家和史学家们枉费心机地想证明它的荒谬,不过他们却可以毫不费力地证明,各制度是观念、情和习俗的产,而观念、情和习俗并不会随着改写法典而被一并改写。一个民族并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制度,就像它不能随意选择自己的发和睛的颜一样。制度和政府都是族的产,它们并不是某个时代的创造者,而是由这个时代所创造。对各民族的统治,不是据他们一时的奇思怪想,而是他们的质决定了他们要被统治。一政治制度的形成需要上百年的时间,改造它也同样如此。各制度并没有固有的优,就它们本而言,它们无所谓好坏。在特定的时刻对一个民族有益的制度,对另一个民族也许是极为有害的。

一步说,一个民族并没有真正改变其各制度的能力。毫无疑问,以暴力革命为代价,它可以改变其名称,但是其本质依然如故。名称不过是些无用的符号,历史学家在到事层时,很少需要留意它们。正是因为如此,英国这个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1仍然生活在君主制的统治下,而经常表现得十分嚣张的最压迫的专制主义,却是存在于那些原属西班牙的洲共和国,尽它们都有共和制的宪法。决定着各民族命运的是它们的格,而不是它们的政府。我曾在前一本书中,通过提典型事例来证实这一观

因此,把时间浪费在炮制各煞有介事的宪法上,就像是小孩的把戏,是无知的修辞学家毫无用的劳动。必要和时间承担着完善宪政的责任,我们最明智的法,就是让这两个因素发挥作用。这就是盎格鲁一萨克逊人采用的办法,正像他们伟大的史学家麦考利在一段文字中告诉我们的,拉丁民族各国的政客们,应当由衷地学习这方法。他指,法律所能取得的一切好,从纯粹理的角度看,表现一片荒谬与矛盾,他然后又对拉丁民族一拥而上发疯般制定来的宪法文本与英国的宪法行了比较。他指,后者总是一一滴慢慢地发生变化,影响来自必要,而不是来自思辨式的推理:

从来不考虑是否严谨对称,更多地是考虑它是否方便实用;从来不单纯以不一致为理由去消除不一致;除非到有所不满,绝对不加以变革;除非能够消除这不满,绝对不行革新;除了针对情况必须提供的条款之外,绝对不制定任何范围更大的条款——这些原则,从约翰国王的时代直到维多利亚女王的时代,一直支着我们250年的议会,使它变得从容不迫。要想说明各民族的法律和各项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表达着每个族的需要,没有必要对其暴的变革,而要对它们逐一行审查。例如,对集权制的优和缺,可以专注于哲学上的考究。但是,当我们看到,一个由不同族构成的国民用了一千年时间来维护这集权制;当我们看到,一场目的在于摧毁过去一切制度的大革命也不得不尊重这集权制,甚至使它一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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