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人们的
经历中的大多数苦恼,是社会获知个人行为后所作
的反应的结果,或是因个人对社会一旦发觉自己行为后将如何反应抱有恐惧所造成的。现今社会中,法律把
行为区分为“自然的”和“违反自然的”
第九讲
释放总论(3)
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许多在社会上和学业上非常成功的人
,如卓有建树的科学家、为人师表者、医生、教士、商界
和政府
官。他们都清楚地知
社会对
活动的禁忌是什么,但他们也都在采用几乎所有被称为反常的
活动方式,并且安之若素,并未去求医问药。因此,门诊医生的真正目标,应该是发现和治疗那些人格欠缺者、智力障碍者、
迫症患者;应该解决某些人的内心冲突——他们一旦发觉自己的行为偏离了人群中的平均值和中庸之
,偏离了社会制订的习俗,就会自我崩溃而患
神分裂症。医生们不应该去
涉其余的数以百万计的人们。他们虽然有同样的行为,或有更
的“反常”发生率,却既无个人苦恼又无与社会失调
。如果门诊医生们更清醒地认识到,所谓反常
活动的类型和发生率,其实恰恰是在正常范围之内;他们就会照上面所说的去
,并从中更
切地、更广泛地了解那些调节良好的个人的
经历。
本章尚未读完,请
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我们的调查表明,没有任何一
释放途径或频率可以称为“正常的”、“典型的”、“有代表
的”。它们只有差异,而且除了差异之外什么也不表明。它们分布的广泛及其相互间的连续
向我们表明:所谓“正常的”和“反常的”之类术语,不在科学的词汇表之中。充其量说来,所谓“反常”,也只不过表明某些个人的
活动频率在人群中较少
现,或表明这类
释放途径在总
人群中并不通用。但即使如此,这也只能表明这些个人稀少,而非“反常”。再
一步说,我们在以后各章中将
据事实材料证明:许多在教科书上被确定为“变态”或“反常”的
行为方式,实际上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达到30%、60%甚至75%。因此,对这类
行为来说,连因其稀少而被斥为反常,也不足为凭了。
罪,讨论着
化法律,讨论着制定专门的
法律。人们知
,远在这
讨论会会场之外的政治家们,必然会反
会场中最响亮的声音,必然代表这些人的
态度和
经验。政治家们永远不会遵照一
基于客观统计资料的科研成果来行事。
“反常”这一术语,在医学病理学上是指与一个活
的生理健康相抵
的状况。在社会意识中;“反常”可以指那些导致个人与社会适应不良的
活动。但是这样一来,就立即涉及两个定义:个人的生活怎么才叫好?什么样的社会评价才叫好?而我们知
,这两方面的定义远不如生理学对健康的定义来得
确。绝不能说任何偏离
德的
活动,或任何违背社会禁忌的
活动,都总是甚至永远是某
神经病或
神病。我们所调查的大量个案中,大多数从事违背禁忌的
活动的人,都没有因自己的
活动而产生特殊苦恼。许多心理学家或
神分析医生,以及其他治疗社会适应不良症的人,常常认为大多数人在评价自己的
活动时都遇到障碍或苦恼。其实并非如此。原因再简单不过:一个门诊
并不等于全社会,一些病例也不等于总人
。实际上,
“反常
活动”之所以总是造成
神病和变态人格,只不过因为那些前来求医者,都对自己的
活动
到不安与负疚而已。
科学界对
的讨论中,也极少注意人类行为的广泛多样
。许多著作中的结论仅来源于作者个人的经历。尤其是连一些学者也在使用“正常的”或“反常的”这类术语,实在令人惊讶。因为这充其量只表明这位学者是在
个人
味
理客观资料,其“研究”不过是个人立场的表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