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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差异个体差异在人类性行为中表现得特别突出,特别真实。这是因为,即使在一个极小的群体中,个体间在行为上的差异,也比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差异大得多。例如在我们的调查对象中,有少数几人多年来一直未射过精;有一位男性虽然显得身强体壮,但在过去30年间却只射精1次。另外则有些人长期以来持续地每星期射精10次、20次,乃至更多;有一位学者型的、精通业务的男律师,30年来一直平均每星期释放30次以上。其间的差异达万千倍之巨。
1942年,我曾发表过关于昆虫的个体差异的研究报告。我发现,一般动物的个体形体差异约为2倍到3倍,任何动植物不同个体的形体差异至多可达18倍。但我现在研究了人类性释放频率的差异后才发现,那真是小巫见大巫。前述30年射精一次者与那位律师相比,竟然相差万倍!而这两个人,或其他差异千万倍的两个人,却可能住在同一城镇,在同一场所相遇,乃至参与同一社会活动。
个体在性活动频率方面的差异,具有极大的社会重要性。我们的公共道德戒律,我们的社会组织,我们的婚姻习俗,我们关于性的法律,以及我们的教育制度和宗教体系,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基本估价之上的:所有个体的性活动都非常相似。因此对于所有个体来说,把自己的行为限定于道德所确立的单一模式之中,就应该是和必然是一件非常简单易行的事。甚至对于婚姻这样一件显然与性活动息息相关的事,我们现今的社会和习俗,也极少去考虑:这两个结婚当事人可能在性的爱好、背景与能力方面相去甚远。对于性教育,人们感兴趣的是制订一种课程表,以满足处于某一教育水平上的儿童——所有儿童!人们无视这一事实:某个个体可能对性持有相对消极的评价,而另一个个体却可能发现,他(她)根本无法把自己限制在如此之低的性活动水平之上。在社会的组织与管理方面,人们对个体间差异的可能性,一直就是几乎根本不予理睬。结果,不同个人对性的不同评价问题,被诉诸刑法、精神病医生或其他什么社会机构去惩处。其实,就性和对性的评价而言,涉及多少个人,就会有多少种不同问题。
我们的调查表明,每星期性释放1次到次的男性占%,其余%的男性属于多与少两个极端状况。有%的男性每星期平均释放7次或7次以上,而且持续至少5年。他们的导致性高潮的性活动,大部分发生在某些朋友或熟人之间。至于女性的情况,将会在我们下一部书中详述,但尽管女性的大多数都频率较低,但她们之中的个体差异,即不同频率的分布范围,却比男性更大。
那么,任何一个个体是否有可能按照比自己实有频率更高或更低的频率,来评价所有性活动呢?即使经过专业训练的人,也不易回答这个问题。在讨论性教育、性制度和性政策的会议上,我们可以听到非常不同的意见,从主张绝对禁欲直到主张公开采用任何性活动方式,无所不有。没有什么事情能像性这样,在人们中间引起如此公开的分裂。任何旁观者都会承认;单纯外在因素绝不会导致聪明人们得出如此不同的结论。因此,如果我们能获知会议参加者的个人性经历,就可能发现:这群人中有一些,一年内释放不超过1次或2次;而在场的另一些人,则持续而规律地每星期经历性高潮10次或20次。这就是说,个人的性释放频率,与他在社会争论中所采取的立场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相关联系。可惜的是,争论任何一方中的极端者,可能都根本不曾想到:自己的对手也许有着与自己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性经历。更可惜的是,恰恰是在这样一种糊涂氛围中,人们喋喋不休地讨论着青少年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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