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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3/3)

分与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与孩时,我们不应当对于排一事过分挑剔。自然,为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的缘故,而不是因为那自然功能本是不好的。

在这一章中,我不想讨论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而是要讨论我们对于知识应当采取何态度。前面我已经说过,我们应当把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信,这会得到所有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赞同。然而,我现在所要谈的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所谓秽作品的问题。

两国的法律规定,凡被认为属于秽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版商应当受罚。在英国,这法律就是所谓《1857年坎贝尔爵士决议》。那决议宣称:

如果有人检举,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如果能够证明这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以上;如果确切了解到,据这些书刊的质和描写,它们的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扣留。在传讯这所住宅的居住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扣留的书刊确实有上述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就可以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这个决议中所提及的“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如果那地方官认为某秽的,那么,这就法定是秽的,而且他也无须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这证词将会告诉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那些被视为秽的还是有某些用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与问题有关,那么,只要某些无知的老人认为它是不合时宜的,这作品大概就将难逃劫运。这法律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心理的研究》的第一卷就是据这一法律而遭谴责的,由于第一卷受到指控,以后的几卷均未能在英国版。虽然值得庆幸的是,国在这件事上表明它比英国开明一些。我认为,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德的,这样一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鸿篇制,是断然不会为那些仅仅追求下官刺激之徒而作的。当然,要讨论这些问题,而又不提到那些普通的地方官在他们的妻和女儿面前绝不会谈论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查禁这类书刊则意味着,正派的学生也是不能知这方面的事实的。据传统的观念,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最容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产生健全的德和智力。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判断现存的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规定,我们不能有这类材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还是要据于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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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知识的禁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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