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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与
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在与孩
相
时,我们不应当对于排
一事过分挑剔。自然,为卫生起见,预防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只要孩
能够理解,我们就应当向他们解释,这些预防措施只是为了卫生的缘故,而不是因为那
自然功能本
是不好的。
在这一章中,我不想讨论
行为应当是什么样的,而是要讨论我们对于
知识应当采取何
态度。前面我已经说过,我们应当把
知识传授给青年人,我希望而且
信,这会得到所有开明的教育工作者的赞同。然而,我现在所要谈的是一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我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恐怕很难引起读者的共鸣。这就是所谓
秽作品的问题。
英
两国的法律规定,凡被认为属于
秽的作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当局查禁,其作者和
版商应当受罚。在英国,这法律就是所谓《1857年坎贝尔爵士决议》。那决议宣称:
如果有人检举,而且证据确凿,在任何住宅或其他地方存有任何
秽书刊,其目的在于销售;如果能够证明这地方的书刊已经销售了一册以上;如果确切了解到,
据这些书刊的
质和描写,它们的
版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应当予以起诉,那么,在得到特别许可之后,应当将这些书刊扣留。在传讯这所住宅的居住者之后,如果证明那些被扣留的书刊确实
有上述
质,而且保存的目的也如前所述,那就可以命令将这些书刊销毁。
这个决议中所提及的“
秽”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事实上,如果那地方官认为某
版
是
秽的,那么,这
版
就法定是
秽的,而且他也无须去听专家们的任何证词,因为这证词将会告诉我们,在特定的情况下,那些被视为
秽的
版
还是有某些用
的。这就是说,任何一个撰写小说、社会学论文或改革法律的议案的人,如果他的作品与
问题有关,那么,只要某些无知的老人认为它是不合时宜的,这作品大概就将难逃劫运。这
法律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有害的。众所周知,哈夫洛克·埃利斯《
心理的研究》的第一卷就是
据这一法律而遭谴责的,由于第一卷受到指控,以后的几卷均未能在英国
版。虽然值得庆幸的是,
国在这件事上表明它比英国开明一些。我认为,没有人会说哈夫洛克·埃利斯的目的是不
德的,这样一
庄重而有学术价值的鸿篇
制,是断然不会为那些仅仅追求下
的
官刺激之徒而作的。当然,要讨论这些问题,而又不提到那些普通的地方官在他们的妻
和女儿面前绝不会谈论的事情,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查禁这类书刊则意味着,正派的学生也是不能知
这方面的事实的。
据传统的观念,我认为,在哈夫洛克·埃利斯的作品中,最容易遭到反对的问题之一,就是他对历史事实的搜集,因为这些事实表明,现存的方法绝对不会产生健全的
德和智力。这些材料本可以使我们理智地判断现存的
教育方法,但法律却规定,我们不能有这类材料,我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判断还是要
据于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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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知识的禁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