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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讨论,我们称为元心理学,它具有不确定的性质,这自然是基于如下事实:我们并不懂得在心理系统单元中兴奋过程的性质,对此作出任何解释都感到不够合理。因此,我们一直是在和一个巨大的x打交道,我们把它用在一个新的公式里……
我想,可能有人会冒险(尝试)把通常的创伤性神经症看成防御刺激障碍受到严重破坏的结果。古老的“休克”学说就以这种方式重新盛行起来,这显然与后来心理学中更加自负的看法是对立的。后者不把病源的重要性归于机械力的作用,而是归于对生命的恐吓和威胁。但这些对立的观点并非无法调和,而精神分析关于创伤性神经症的概念与“休克”理论的粗糙形式大不相同。后者把休克的根本性质归因于分子结构的直接破坏,或者甚至是对神经元的组织结构的破坏。我们力求这样理解休克的后果,把它看成心理器官用来防御刺激的屏障被穿透,并把它与它所面临的任务联系在一起,恐惧在这里也仍有意义。认识机制未能作出适当准备,包括最初接受刺激的系统的过度负担,其条件是什么呢?由于这些系统负荷过低就难以束缚进入的大量兴奋,由于保护屏障被穿透,一切就变得更加容易了。因此我们发现,认识性的准备与接受系统的过度负荷是防御刺激的最后防线……创伤性神经症病人的梦往往使他们回到灾难的情境之中,它们确实不是为了达到满足愿望的目的……但是我们可以假设他们有助于其他的目的,这些目的必须在快乐原则解除之前得到满足。这些梦是通过发展忧虑来恢复对刺激的控制,弥补创伤性神经症引起的忽略。于是它们使我们能洞察心理器官的机能,这与快乐原则并不矛盾,虽然决不依赖于它,而且看来比达到快乐避免“痛苦”的目的有着更早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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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超越快乐原则(6)
因此这是首次承认,梦就是愿望满足的原则有着例外。正如我一再重复,并详细说明的那样,焦虑梦并不是这样的例外;“惩罚梦”也不是,因为它们只是以适当的惩罚替代了被禁止的梦的满足,这是犯罪感的愿望满足对蔑视冲动的反应。但是上面提到的创伤性神经症患者的梦不能划在满足愿望的这类梦里,也不能算作精神分析时重新回忆起童年心理创伤的那类梦。它们不如说属于重复强迫性的,它在分析中确实得到(并非无意识地)企图凭想象重复被遗忘或被压抑思想的那种愿望的支持……
五感觉的表层没有保护屏障抵御来自内部的兴奋,就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后果:刺激的传递会增加实际意义并常常引起可以与创伤性神经症相比的实际障碍。这种内部兴奋最丰富的根源是所谓的生物体的本能,是体内产生的和传递到心理器官的所有的力的表现,这是心理学研究中最重要、最含糊的因素。
也许我不会发现,作出这样的假设有多么鲁莽,即认为兴奋来自本能却并不符合“束缚”型而是符合自由型的神经过程,它争取释放。这些过程最可靠的知识来自对梦的研究。我们发现在无意识系统中的这种过程根本不同于在(潜)意识中的过程,在无意识中“负荷”可以容易地全部转移、替代或者凝缩,而潜意识的材料,却只能产生不完全的结果。这就是为什么人们熟知的梦境中白天潜意识残迹的特点能够按照无意识的规律进行详细的阐述。我把这种无意识的过程称为心理的“基本过程”,相比之下,把我们清醒时的过程称为次级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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