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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华纪丽二、岁时广记三一、书林事类韵会五四、群碎录
案:酉
杂俎十一广知:“俗讳五月上屋,言五月人蜕上屋,见影,魂当去。”则此俗讳,至唐代又有所发展。
五月五日,不得曝床荐席。白帖一、岁华纪丽二、记传渊海二、书林事类韵会五四
案:御览二二引荆楚岁时记:“俗忌五月曝床荐席。”又引异苑:“新野庾寔尝以五月曝席,忽见一小儿死在席上,俄失之,其后寔
遂亡。或起于此。”又:“或问董勋曰:俗五月不上屋,云五月人脱上屋,见影,魂便亡。勋答云:盖秦时王自为之,禁夏不得行,汉、魏未改。案月令:仲夏可以居
明,可以远眺望,可以升山陵,可以
台榭。郑玄云:顺
在上也。今云不得上屋,正与礼反。敬叔云:见死小儿而禁曝床席。何以异于此乎俗人月讳,何代无之,但当矫之归于正。”案玉烛宝典五:“董勋问礼,俗云:五月望,礼有乘
为良,曰即其义也。世称恶月者,月令:仲夏,
争,死生分,君
斋戒;止声
,节嗜
。案异苑:新野庾寔家常以五月曝荐,忽见一小儿死于席上,俄失所在,其后寔女
遂亡,故相传以为忌。”宝典与御览引董勋问礼,互有详略,故并存之,以其可以取证应说也。
俗说:正月长
解浣衣被,令人死亡。谨案:论语:“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补更小事,何乃成源其所以,正月之时,天甫凄栗,里语:“大暑在七,大寒在一。”一谓正月也。人家不能羸袍异裳,脱着
之衣,便为风寒所中,以生疹疾,疹疾不瘳,死亡必矣。或说:正月,臣存其君,
朝其父,九族州闾,礼贤当周,长
务于告庆,故未以解浣也。谚曰:“正月,二月初,自妃女煞丈夫。”不着洁衣,尔后大有俗节戏笑。玉烛宝典一
徒不上墓。俗说: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亡。谨案:孝经:“
发肤,受之父母,曾
病困,启手足以归全也。”今遭刑者,髡首剔发,
被加笞,新
狴犴,臭秽不洁。凡祭祀者,孝
致斋贵馨香,如亲存也,时见
被刑,心有恻怆,缘生事死,恐神明不歆承,当不上墓耳。御览六四二
案:论衡四讳篇“二曰:讳被刑为徒,不上丘墓。实说其意,徒不上丘墓者有二义,义理之讳,非凶恶之忌也。徒用心以为先祖全而生之,
孙亦当全而归之。故曾
有疾,召门弟
曰:开予足,开予手,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
曾
重慎,临绝效全,喜免毁伤之祸也。孔
曰:
发肤,受之父母,弗敢毁伤。孝
怕
刑辟,刻画
,毁伤发肤,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愧负刑辱,
自刻责,故不升墓祀于先。古礼庙祭,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惭负先人。一义也。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
;祭祀之礼,斋戒洁清,重之至也。今已被刑,刑残之人,不宜与祭供侍先人;卑谦谨敬,退让自贱之意也。缘先祖之意,见
孙被刑,恻怛憯伤,恐其临祀,不忍歆享,故不上墓。二义也。”仲远所通,与仲任之意合。
汝南陈伯敬,行必矩步,坐必俨然,目有所见,不
其
。书钞一四五、御览三九三、八六三
钱大昕曰:“案:后汉书郭躬传云:司徒河南吴雄,少时,家贫丧母,营人所不封土者,择葬其中,丧事趣办,不问时日,医巫皆言当族灭,而雄不顾。司隶校尉下邳赵兴,亦不恤讳忌,每
官舍,辄更缮修馆宇,移穿改筑,故犯妖禁,而家人爵禄,益用丰炽。汝南陈伯敬者,行必矩步,坐必端,呵叱狗
,终不言死,目有所见,不
其
,行路闻凶,便解驾留止,还
归忌,则寄宿乡亭,年老寖滞,不过举孝廉;后坐女婿亡吏,太守邵夔,怒而杀之。时人罔忌禁者,多谈为证焉。此条疑风俗通之文,御览所引,即是此事,而词意未完。”
案:论衡辨祟篇:“涂上之暴尸,未必
以往亡;室中之殡柩,未必还以归忌。”则归忌为当时恶俗明矣。
服妖拾补作“灾异”,云:“续汉书五行志:故泰山太守应劭,给事中董
、散骑常侍谯周,并撰建武以来灾异。故知当有灾异一篇。”其余诸家辑佚文者,亦作“灾异”。
案:苏颂所见意林引作“服妖”,今从之,并依五行志引序其次第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