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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节(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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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氏,太甲之后,一云郑大夫石甲之后。姓纂十、通志氏族略、类稿五三

州满。”案作“蒲”者,“蒲”“满”形近之误。

俗说:五月五日生,男害父,女害母。故田文生而婴告其母勿举,且曰:“长与齐,将不利其父母。”史记孟尝君传索隐、芦浦笔记一

案:“卒灭吴”,藏本意林作“遂灭吴,何害之有”。本书正失篇:“今俗间多有禁忌,生三者以为妨害父母。”与此可以互证。开元占经一一三引天镜:“妇女一时生三男,不三年,外国来伐;生三女,国有私。”与此文所载俗说,正复一脉相承。

释忌

不举寤生。俗说:儿堕地便能开目视者,谓之寤生;举寤生,妨父母。谨案:秋左氏传:“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因名寤生。”武公老终天年,姜氏亦然,安有妨其父母乎御览三六一、西溪丛话上、困学纪闻六、群碎录

彭城孝廉张矫议云:“若君臣不得相袭作名,周穆王讳满,至定王时,有王孙满,厉王讳胡,庄王之名胡。”意林

荚氏,荚成僖,晋大夫,见世本。通志氏族略

不举父同月。俗说:妨父也。谨案:左氏传:“桓公之,与父同月生,因名同。”汉明帝亦与光武同月生。意林、御览三六一

不举并生三。俗说:生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谨案:秋国语:“越王句践,令民生二者,与之饩;生三者,与之母。”三不能独养,故与母,所以人民繁息,卒灭吴,雪会稽之耻,行霸于中国也。古陆终氏娶于鬼方,谓之女嬇,是生六,皆为诸侯。今人多生三悉成长,父母完安,岂有天所育而害其父母兄弟者哉意林、御览三六一

案:本书正失篇:“今俗间多有禁忌,五月生者,以为妨害父母。”论衡四讳篇:“四曰讳举正月、五月。以为正月、五月,杀父与母;不得已举之,父母祸死。”通典六九引田琼四孤议:“有俗人五月生妨忌之,不举者。”此俱东汉时之言不举五月者。至事例,则有如正失篇言田文事者,又有西京杂记言:“王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不举,其叔曰:以田文推之,非不祥也。遂举之。”又有世说新语言:“胡广本姓黄,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置之瓮中,投于江。胡公闻瓮中有儿啼,取之,养为己,遂登三司。”御览二一、三一引

不举生鬓须。俗说:人十四五,乃当生鬓须,今生而有之,妨害父母也。谨案:周书:“灵王生而有髭,王甚神圣,克修其职,

周广业意林注曰:“三国志:张昭字布,彭城人,弱冠为孝廉,与王朗共论旧君讳事。裴松之注云:时汝南主簿应劭议,宜为旧君讳,论者皆互有异同,事在风俗通。昭着论略曰:周穆王讳满,至定王时,有王孙满者为大夫,是臣协君也。厉王讳胡,庄王之名胡,其比众多。”案:左传成公十年疏:“汉末有汝南应劭作旧君讳议云:昔者,周穆王名满,晋厉公名寿满,又有王孙满,是同名不讳。”“寿满”,史记晋世家作“寿曼”,王劭读书志、史通五行志杂驳篇作“州满”,“州”“寿”、“曼”“满”,音近相通。左传成公十年,经、传及杜注作“州蒲”,释文云:“本或作

周广业意林注曰:“后汉书张奂传:武威郡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日生,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案:东观汉记:“光武皇帝建平元年十二月甲夜,帝生。”又:“建武四年夏五月甲申,帝明帝生。”据此,则“十二月”、“五月”,必有一误,非“十二”误分“五”为二,即“五”误合“十二”为一也。

之后,以王父字为氏,汉有辄终古。姓纂十、通志氏族略

茂才,旧言秀才,避光武讳称茂才。汉书武纪元封五年诏注引应劭

汝南主簿应劭议,宜为旧君讳,论者皆互有异同。三国志吴书张昭传,注云:“事在风俗通。”

邺氏,汉有梁令邺风。唐写本唐韵卅三业、广韵二十三叶、姓解一、古今姓氏书辩证四0、类稿五三、姓氏急就篇下、卮林四

讳篇

案:姓纂又云:“史记:钱塘辄终古封御儿侯。”孙星衍、洪莹校曰:“案:史记作辕终古。”案:汉书功臣表、闽粤王传亦作“辕终古”,此疑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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