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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3/4)

〔三0〕拾补:“孙云:伯应名酆,桓帝九年为司空。”案:后汉书桓纪:“延熹九年十二月,光禄勋汝南宣酆为司空。”注:“

酆字伯应,封东亭侯。”又灵纪:“建宁元年夏四月戊辰,司空宣酆免。”则仲瑗之为萧令,当在桓末灵初。

〔三一〕后汉书吕布传:“临别,把臂言誓。”广绝论:“自昔把臂之英,金兰之友。”

〔三二〕系辞下文。

〔三三〕意林、御览三六一引风俗通:“不举并生三。俗说:生至于三,似六畜,言其妨父母,故不举之也。谨案:秋国语:越王句践令民生二者,与之饩,生三者,与之母。三力不能独养,故与母,所以人民繁息,卒灭吴,雪会稽之耻,行霸于中国也。古陆终氏娶于鬼方,谓之女嬇,是生六,皆为诸侯。今人多生三悉成长,父母完安;岂有天所育,而害其父母兄弟者哉”

〔三四〕史记孟尝君列传索隐引风俗通:“俗说:五月五日生,男害父,女害母。”疑即此文。刘昌诗芦浦笔记一:“风俗通云:五月五日生,男害父,女害母。故田文生而婴告其母,令勿举,且曰:长与齐,将不利其父母。余考南史,王镇恶以是日生;家人以俗忌,继疏宗,其祖猛曰:孟尝君以恶月生而相齐,是儿亦将兴吾门。故名镇恶。又北史齐南王倬,五月五日生,脑不坏,死四百余日,颜如生。唐崔信明生时五月五日,日方中,有异雀鸣集树。观此,则俗忌之说,固不足信也。”吴翌凤镫窗丛录一袭其说文海披沙:“五月五日,古人忌之,然田文称豪齐国,胡广天下中庸,崔信明以文章名,王镇恶以将略显,汉王凤、晋纪迈、张嘉、金田时秀,皆有时称;唯南王绰不轨被杀,君皇帝终陷虏,若二人者,不举可也。”案:论衡四讳篇:“四曰讳举正月、五月,以为正月、五月,杀父与母,不得举也,已举之,父母祸死,则信而谓之真矣。”后汉书张奂传:“凡二月、五月产,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奂示以义方,严加赏罚,风俗遂改。”通典六九引田琼四孤议有“俗人五月生,妨忌之不举者”。此亦当时有关此迷信风俗之记载。

〔三五〕后汉书陈蕃传:“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内以荐蕃。蕃与相见,问及妻,而宣五皆服中所生。蕃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冢藏,而育其中,诳时惑众,诬行鬼神乎遂致其罪。”此亦当时以服中生为犯礼伤孝之事。

〔三六〕越语上:“生三人,公与之母。”韦注:“母,母也。”

〔三七〕史记孟尝君列传:“初,田婴有四十余人,其贱妾有名文,文以五月五日生,婴告其母曰: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者何故婴曰:五月者,长与齐,将不利其父母。文曰:人生受命于天乎将受命于邪婴默然。文曰:必受命于天,君何忧焉。必受命于,则可耳,谁能至者。”御览二一引“

至”下有“”字

〔三八〕大德本“博”作“将”。

〔三九〕“越”原作“楚”,拾补云:“钱改越。”案:此盖传钞者习闻“齐、楚之事”之文而臆改之,钱校是,今从之。

〔四0〕通鉴九四注:“汉、魏以来,率呼宰辅岳牧为明公。今峤呼侃为仁公,盖取天下归仁之义。”案:仁公之说,又可移注上文之仁君也。

〔四一〕乡里,犹言同乡,谓俱为汝南人也。世说新语贤媛篇:“许允为吏郎,多用其乡里,魏明帝遣虎贲收之。其妇诫允曰:明主可以理夺,难以情求。既至,帝覈问之。允对曰:举尔所知,臣之乡人,臣所知也。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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