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四】御史台
【三】事务机构
。三省之间的分工是:中书省制定政策,草拟诏敕;门下省审
复奏;尚书省颁发执行。如果中书省所拟诏敕有失当之
,门下省有权予以封驳,要求重拟。对于各
门呈上的重要奏章,必须通过尚书省
门下省审议,门下省认可后,方准送中书省呈
皇帝批阅;如认为有不妥之
,可驳回修改。由于中书门下二省官署位于尚书省之北,所以二省合称“北省”,而尚书省被称为“南省”“南
”。三省及其长官名称在
宗武后及玄宗时一度有变更,可参见表1。
殿院有殿中侍御史九人,掌殿廷供奉之仪式,纠察朝会典礼失仪和随驾检举非违等事。
本章尚未读完,请
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州的长官为刺史。唐玄宗时一度改州为郡,长官称太守。刺史之下有别驾长史司
等官,称为上佐官,他们没有职权,朝廷往往以其品
俸厚安置闲散官员。但是如果刺史缺员,上佐官可以*州事。刺史之下还有司功司仓司
司法司兵司田等曹参军,负责
理各方面的政务,由录事参军事统领。这些官称
此外还有秘书殿中内侍三省,其长官也都称“监”。秘书省掌
经籍图书之事,下领著作局和司天台。殿中省和内侍省为内廷掌
皇帝诏旨传递和衣
起居等事的机构。
台院有侍御史六人,掌纠察百僚弹劾不法;审判皇帝特命的案件,并与门下省的给事中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分直朝堂,受理冤讼,号称“三司”。侍御史还有专人分
御史台官署的日常杂务。侍御史在诸御史中地位最
,职权最重。
中书省以中书令二人为长官,又以中书侍郎二人为副长官。重要的属官有中书舍人,掌参议表章草拟诏敕及玺书册命等。中书舍人因职掌的特,可以接
机务要政,并可以对军国大政提
自己的初步
理意见,签署自己的姓名,称为“五
判事”。属官还有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事上封事(上呈书面报告)。又有右补阙右拾遗也是讽谏建言之官。
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这些卿监官的政治作用都有限。这里需要明的是,大理寺与刑
分工不同。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判决后要送刑
复查,死刑则呈送皇帝批准。刑
则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和审判重大案件,凡地方的死刑案件要送大理寺复查。
唐代的中央职官可分为台省官和卿监官两类,前者指三省及御史台,属于政务职官;后者指九寺五监,属于事务
职官。唐代九寺是从汉代的九卿演变而来的,但其权位与职掌已经同汉代九卿大不相同了。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
少府将作都
军
。
察院有监察御史十五人,资历浅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掌监察地方官吏及尚书省的六
。唐代以“
”为监察区,唐太宗时全国划分十
,玄宗时增为十五
。每
派监察御史一人,后来也称巡
使观察使
察使等。
【五】地方官制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安史之
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
州县三级制。唐代的州县都
据当地的地理位置辖境大
多少以及经济发达程度划分为不同等级。
唐代御史台为最
监察
门,设御史大夫1人为其首长,以御史中丞为其副。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御史台三院的设置与明确分工,明中国封建社会的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发展成熟。为了保证御史能够独立地行使弹劾权,唐代改变了过去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
法,而由吏
选任,有些御史还是由皇帝亲自任命的。御史除了
有监察职能外,还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这是中国御史监察制度的一个特。这
情况除了前面提到的三司外,如遇有特别重大案件时,可由大理寺卿刑
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