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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占
乾:天、父、老人、官贵、
、骨、
、金宝、珠玉、
果、圆
、冠、镜、刚
、大赤
、
寒。
凡见有可数之
,即以此数起作上卦,以时数
作下卦。即以卦数并时数总除六取动爻。
互卦起例
年月日时,如观梅之类推之。
凡为人占,其例不一。或听语声起卦,或观其人品,或取诸
,或取诸
,或因其服
,
其外
,或以年月日时,或以书写来意。
凡占静
,有如江河山石,不可起卦。若至屋宅、树本之类,则屋宅初创之时,树木初置之时,皆可起卦。至于
,则置成之时可占,如枕、椅之类是矣。余则无故不占。若观梅,则见雀争枝坠地而占。牡丹,则见有问而占。茂树,则枝枯自坠而后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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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字为两仪平分。以一字为上卦,一字为下卦。
凡自己占,以年月日时或闻有声音,或观当时有所
之外
,皆可起卦。以上三例,与前章为人占类法同。
又云:乾坤无互,互其变卦。
能知万
备于我,肯把三才别立
。
天向一中分造化,人于心上起经纶。
字占
凡起卦不问数多少,即以八作为卦数,过八数即以八数递除。一八除不尽,再除二八,三八,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卦。如得八数整,即坤卦,更不必除也。
爻以六除
十一字以上至于百字,皆可起卦。但十一字以上,又不用平仄声音调之,止用字数。如字数均平,则以半为上卦,半为下卦。又合二卦总数取爻。
凡闻声音,数得几数,起作上卦,加时数
作下卦。又以声音,如闻动
鸣叫之声,或闻人敲击之声,皆可作数起卦。
六字为六爻之集。平分上下为卦。
玩法
声音占例
九字为九畴之义。以四字为上卦,五字为下卦。
一字占至十字占
八卦万
属类(并为上卦)
年月日时起卦
卦以
除
象数易理篇之二
震:雷、长男、足、发、龙、百虫、蹄、竹、萑苇、
鸣、母足、颡、稼、乐
之类、草木、青碧绿
、树、木
、柴、蛇。
丈尺占
年月日为上卦。年月日加时总数为下卦。又以年月日时总数取爻。如
年一数,丑年二数,直至亥年十二数。月如正月一数,直至十二月亦作十二数。日数如初一一数,直至三十日为三十数。以上年月日共计几数,以八除之,以余数作卦。如
时一数直至亥时十二数,就将年月日数加时之数,总计几数,以八除之,余数作下卦;以六除,余数作动爻。
凡起动爻,以重卦总数除六,以余数作动爻。如不满六,止用此数为动爻,不必再除。如遇六数,则除之一六,不尽再除二六、三六,直至除尽,以余数作动爻。若一爻动,则看此一爻,是
爻则变
爻,
爻则变
爻。取爻当以时加之。
仙人亦有两般话,
不虚传只在人。
取诸其
者,如其人青衣为震,赤衣为离之类。
为人占
书写来意者。其人来占,或写来意,则以其字占之。
凡见字数如停匀,即平分一半为上卦,一半为下卦。如字数不匀,即少一字为上卦,取天轻清之义,以多一字为下卦,取地重浊之义。
坤:地、母、老妇、土、
、金、布帛、文章、辇、方
、柄、黄
、瓦
、腹、裳、黑
、黍稷、书、米、谷。
五字为五行。以二字为上卦,三字为下卦。
七字为齐七政。以三字为上卦,四字为下卦。
数占例
观其人品者,如老人为乾,少女为兑之类。
凡占动
之动,不可起卦。如见一
,则就以此
为上卦,
来之方位为下卦。合
卦数及方位卦数,加时数取爻,以此数总断其
,如后天占
鸣
叫之类。又凡
犬豕之类,初生,则以初生年月日时占之。又可置买此
,亦可以初置买之时推之。
祸福,从来切莫教轻传。
八字为八卦定位。平分上下为卦。
三字为三才。以一字为上卦,二字为下卦。
占动
四字为四象。平分上下为卦。又四字以上,不必数画数,只以平仄声音调之。平声为一数,上声为二数,去声为三数,
声为四数。
卦起例(端法后天起卦)
一
从来有一
,一
远有一乾坤。
其外
者,起卦之时见
为坎卦,见火为离卦之类。
互卦只用八卦,不必取六十四卦名。互卦以重卦去了初爻及六爻,以中间四爻分作两卦,看得何卦。
后天端法:以
为上卦,方位为下卦,合
卦之数与方位卦数加时数以取动爻。
丈尺之
,以丈数为上卦,尺数为下卦。合丈尺之数取爻。寸数不用。
占静
十字为成数。平分上下为卦。
取诸其
者,如
动为乾,足动为震,目动为离之类。
又听其语声音,如或一句,即如其字数分之起卦,如说两句,即用先一句为上卦,后一句为下卦。语多,则但用初听一句,或末后所闻一句。余句不用。
一字为太极未判。如草书,混沌不明,不可得卦。如楷书,则取其字画,以左为
画,右为
画。居左者看几数,取为下卦。居右者看几数,取为下卦。又以一字之
,全画取爻。“彳”、“/”,此为左者;“一”、“乙”、“、”此为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