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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八七章 皇明宪章摘录(2/2)

国家提倡权利义务对等,即权利越多,义务越多......

大明国土之外,父母均非大明公民者,在大明国土范围内生活居住达五年以上并依法纳税三年以上,且通过汉语等级考试者,经本人申请,相关门审后,可给予大明国家,成为大明公民。

南北直隶、各省设立军区,由军区司令负责当地军事事宜,理当地驻军。各地方政府应竭尽全力合当地驻军防务,解决驻军正常需求及困难。

国家对外保护公民,凡有侵犯本国公民合法权益者,视为对大明全公民的侵犯。”

四、继任者应有充分的学习,以备一国之君之基本素质。必须完成中学毕业考试,并至少在国家文职官员和军队军官岗位上任职一年方能在继位后拥有完全的皇帝权力。若现任皇帝驾崩时,继任者尚未完成以上过程。则继任者可以接任帝位,但不得掌控行政权与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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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位继任者由现任皇帝指定,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涉。但皇位继任者必须备以下条件:

公民之份,不因普通犯罪、违法或其他荣誉剥夺等因由而丧失......

于大明国土之外,但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大明公民者,经其监护人或本人申请,可成为大明公民。

国旗国徽国歌尚未确定,草案通过后,向大明全境所有公民,征集三者的方案,择优选定。”

“最后是宪章的制定与修改。首宪章由天启十一年国务会议参加人员集确定。之后若要修改,则必须经过当年能够参加国务会议之人员投票,赞成权重超50%后方能修改。皇帝投票权重为20%,首相投票权重为10%,枢密使投票权重为8%......各尚书投票权重为1%。”

情报权直属皇帝,锦衣卫与东厂为皇帝统帅下的国家情报机构,只对皇帝一人负责......”

检察权独立,都察院为最检察机构。各级御史由都察院统一派,并定期换。

军事最统帅为皇帝,其下为枢密使、政府中的国防事务负责人。军司令。另有御监为皇帝私人军事秘书机构,掌军队人事权。御监现有人员以宦官为掌印,普通公职人员为辅。

司法独立,设立大明最法院,并在地方设立各级法院,掌判决及执行。各级法官除非渎职或犯罪,任期终,不受地方政府辖制。

三、皇帝指定之继任者,必须由方山科学院医学实验室之五名以上医学教授证明,证实继任者无重大疾患,心智正常。否则继任者不能继位。此事,应当在现任皇帝生前完成。

中央设内阁、各、枢密院、各军司令

“第四章,大明公民之权利和义务。有中华帝国大明王朝国籍之人,为大明之公民。

于大明国土之上者,除非其监护人放弃,否则自动获得大明国籍,成为大明之公民。

行政事务最负责人为皇帝,其下为首相、副相、各局院。皇帝另有司礼监为其私人秘书机构。司礼监现有人员全由宦官充任,但以后可以逐年引普通人员任职。

一、为现任皇帝直系嗣,即现任皇帝之皇或皇孙。

二、若现任皇帝没有嗣,则指定继任者的先后顺序为:兄弟、侄、侄孙。

“第六章,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国旗是国家之旗帜,国徽乃国家之标志,国歌为表现国家及国民意志之歌曲。确定国旗国徽国歌后,大明所有国家机构均需在其驻节地显要位置悬挂国旗、国徽。并在每一旬和重大集结日举行升旗仪式,升旗时参与人员必须唱国歌。

地方南北直隶设巡抚,掌直隶民政。各省最民政长官为布政使,布政使之上,非特殊需求,不再设立巡抚。各自治区设中郎将,统军政。

“第五章,大明国家机构。分为中央与地方,行政与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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