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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网络大盗(3/3)

得三人越走越远。从2005年10月到11月一个月的时间里,他们通过低价抛价买票的易方式,疯狂纵全国各地50多位民的票帐,盗卖、盗买他人的票价值达一千多万,给他人造成了直接经济89万元,并且从中获利38万元。被盗的人不止我一个。

民洪政“被盗人据他们(公安)说有53个损失也多的现在关键的问题我们(要求)一个吗惩罚犯罪分利用科技来犯罪要惩罚他们,再一个弥补我们的损失。

他(张勇)要实施盗窃,要达到他窃取他人财的目的话,就必须通过这个木程序,通过网络来实现的,通过网络,还必须通过证券易系统,这个就是跟一般的盗窃罪相比较的话,就比较特殊,也比较少见,这个来说实际都是很少见的这作案手法,我们提起公诉的时候是以盗窃罪来定罪的。

是有违规,违反了证券的规则,但是不会认为是盗窃,还有判重刑这一类的。

被告人邹亮

我的意思是,我是反正不认为我们这行为是能定为盗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

如果说把人家的票从账里,利用科技的手段偷来,去低价买自己价抛票,从中获利的行为,不是偷的话那么可以设想,你把别人家的电视机29寸的。

大彩电盗走了然而呢,换回来一个9寸的黑白(电视机),难不是偷吗,其实理都是一样的,显然是一秘密占有。

他为什么说定他盗窃罪呢?他一方面是把被害人的财产低价抛价去买他的财产,这样就造成了被害人差价的损失,这个差价的一分利就转给被告人的帐上,那么他实际上取得了被害人的一个财产所有权,所以我认为这个是构造盗窃罪最主要的方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白建军

换句话说他是利用票市场,利用了证券市场实施的特殊的,科技量比较的盗窃,但是科技量再再利用了,或者别的什么市场,仍然改变不了他是盗窃刑法上的属

年7月28号,南昌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张勇、王浩、邹亮犯盗窃罪,向南昌市人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9月8号,全国第一例利用木程序犯罪案在南昌市人民中级法院一审开,审判长宣读了判决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长潘荣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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