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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剑走偏锋(2/2)

我现在叫葛正红开始跟信托公司接,希望能改变目前公司的困境。

南民,说,“我明白。现在,我们只能向前走,别无选择。”

从上一个“金九银十”,到这一个“金九银十”,一年的时间转瞬即逝,这一年里楼市持续调整,拐效应持续发酵。今年来,房地产行业的最低温正在上空盘旋,整个行业初步受到了寒冷的滋味。

一般而言,中小开发商不能发行公司债券资,另外资的成本要于上市公司。这一是中小房地产公司的无奈也是悲哀。开发商如果在办理预售证上不顺利抑或是工期控制不力的话,仅利息负担,就足够侵蚀大分利。开发商晚一年将房卖,等于房价下跌10%。有的公司私募借款成本达年利率40%以上。这个数字告诉我们什么?假如你资一亿的话,每年单纯偿还利债主的利息就需要四千万元人民币。

可是,这些事情我的心里还是觉得有些困惑。我一直不愿意去不合法的事情,守法为了什么?是为了使我们心安啊!半夜敲门心不惊!整天提心吊胆地生活有意义吗?

没几天,葛正红和对方谈了个方案:我们公司取得赢家中心写字楼预售许可证后三十日内,除商业外的写字楼(建筑面积约为2.15万平方米)售信托公司指定的买受人,售总价款约为人民币2.6亿元。在信托公司指定的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将与信托信托签订《权转让协议》,由公司及其指定的第三方以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我公司20%权。

在签署了合同那天,我对南民说,“从现在开始,我们就应该明白,一个绳已经在了我们的脖上,我们可能随时被它勒死。”

走银行这条路的,现在看来是不的不走预售登记资这条路了。

其实这样我从内心里来讲是很痛苦的,首先,假如我们到时无法赎回,就等于贱价抛售业。而即使是我们能够期赎回,那财务成本也是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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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特地把杨再田从天都叫回来,和南民葛正红一起开了个会,大家认为,合同的签署将增加公司的经营现金,改善公司的现金状况。我们认为这实际是一返售型资,合了一个权方面的安排。这一般债权+权的资模式,可以理解为类似夹层资,意在增加控制知情权以降低风险。在这附买回约定的房地产易中,信托公司在前期以向我们低价购买期房的形式向其提供资,我们在约定期限内溢价赎回信托公司所购期房。很重要的一,我们此次是用预售登记模式卖房,预售登记是可以解除的,因为没有过也没有契税等税费。于是,我们决定与对方签署这份合同。

善恶的标准比法律要严格(包关系),法律是约束你的行为,善恶标准是约束你的心。您想改造命运,更要遵守法律了。

=收-费用,这是常识。费用大了,利自然会有损失。这就是房地产公司为什么都调销售而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资的原因。通过降价刺激地产销售,好是两方面的,第一是提存货周转率,第二是降低资成本。降价促销提存货周转率比较容易理解,为什么降价促销的同时也降低了资成本呢?因为销量增加,同时也意味着购房者的定金和预售款是增加的,定金和预售款不需要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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