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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绳…」

这一,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也就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老二,不能再继续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合地天衣无,汤智伟在故意透真实分之际也完成,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罪之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神、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之行为。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行为,自不该当趁机罪之要件。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人误认」

或「诈欺」

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杨惠晴的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她的,在髮上和脸上採集到,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行为,没有撕裂伤、全没有红或受伤,是要怎么告或猥亵啦!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分书的表情,她被我除了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三次,其中更有一次被内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除了当众被欣赏、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的羞辱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的场景重複描述多次,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

一想到她要经历这么多的无奈折磨,同学们无一不到大快人心。

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对方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也不是刑法能理的,刑法没有诈欺罪;汤智伟还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一次5000还是10000?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因为这样就証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女!夜店迷姦王「李宗瑞」

衰就衰在他把过程录影下来,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又利用他人酒醉时,也有趁机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女愿意为他献、和他,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全是以诈术欺骗女与他,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事情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吗?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1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调,「如果妳嫁给我。」

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这一切财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

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妨害秘密罪」

的,但是汤智伟为法律系学生,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增加学习效果,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也是很合逻辑的啊!(注:刑法315条之1,又称璩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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