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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绳…」
这一
,当初老师要求汤智伟在
分曝光瞬间就对杨惠晴
内
,也就是要让杨惠晴「不及抗拒」,如果杨惠晴已经抗拒,汤智伟当然就要赶快
老二,不能再继续
。
幸亏这里汤智伟和我
合地天衣无
,汤智伟在故意透
真实
分之际也完成
,既达到羞辱杨惠晴的目的,也让自己不会因此落
制
的嫌疑里。
「被告涉犯趁机
罪之
分,亦难认定其有利用告诉人
神、
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
之行为。盖告诉人当时乃相当清醒,对被告之询问对答如
,有录音及证人陈湘宜为证。故同案被告汤智伟对伊施行之
行为,自不该当趁机
罪之要件。以上各罪,本署依刑事诉讼法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
分。」
我毫不意外地撕毁这份不起诉
分书,里面写的内容跟老师预测的八九不离十。
本来就是啊,刑法的评价非常严谨,虽然我们的行为很机车,但是趁机
的构成要件本来就不能包括「令人误认」
或「诈欺」
这样的手段。
另外我们颜
杨惠晴的
份,老师也用事前的承诺阻却了违法,是她自己答应找很多人来
她的,在
髮上和脸上採集到
,只能证明她确实和很多人行猥亵或
行为,
没有撕裂伤、全
没有红
或受伤,是要怎么告
制
或猥亵啦!我可以想像杨惠晴收到不起诉
分书的表情,她被我除了
接合之外所有玩法几乎都玩过了,更别说被曾经的手下败将汤智伟内
三次,其中更有一次被内
后
上就当着许多外人的面被教训一番;除了当众被欣赏
、被曾经上当的诈骗被害人把




的羞辱
,
警局和地检署还要把自己脑残上当被白
的场景重複描述多次,更要承认自己是因为被砸下大把金钱利诱,才误以为富少要娶她。
一想到她要经历这么多的无奈折磨,同学们无一不
到大快人心。
至于老师利用法律漏
,以诈术让对方和汤智伟
,对方
多只能主张民事上的求偿,也不是刑法能
理的,刑法没有诈欺
罪;汤智伟还
不得杨惠晴向他民事求偿咧!
一次5000还是10000?她求偿多少汤志伟都会乐意付钱的,因为这样就証明她只是个值这个价钱的
级
女!夜店迷姦王「李宗瑞」
衰就衰在他把
过程录影下来,这边有妨害秘密罪的问题;又利用他人酒醉时
,也有趁机
罪的成立。
要是他光以老爸是元大金控董事,导致女
愿意为他献
、和他
,事后即使证明他是穷光
,全是以诈术欺骗女
与他
,在刑法上也不成罪。
事情还没完呢!还记得在追求杨惠晴过程中,我送她总价几十万的财
吗?后来我们都以撤销赠与的方式讨回来了,因为民法412条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所以我每次送她东西都
调,「如果妳嫁给我。」
当然这些都有录音证据或证人;既然杨惠晴也不可能想要嫁给每次
都故意穿得像乞丐的我,这一切财
当然都要还给我再返还给汤家啰。
那老师录音的行为有没有罪?理论上是该当刑法315之1「妨害秘密罪」
的,但是汤智伟
为法律系学生,看教学dvd时一边录音以利通勤时播放、增加学习效果,偶尔不小心忘了关上录音笔,导致录到杨惠晴和我的对话,也是很合逻辑的啊!(注:刑法315条之1,又称璩
凤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