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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6/7)

姦是因为自己在夜店附近醉倒,所以罪有应得,把加害人的过错用来惩罚被害人,好比说是少女穿着清凉才导致被姦的说法,我已经料想得到她会被批判得满包。

果然,老师还没说完,韩莹莹啪地一声已经长而已,质疑:「老师,女到夜店放鬆,想要喝两杯放鬆一下,即使喝醉,只要没违法的事,又有什么好苛责的?老师刚刚的言下之意,是那些被趁机的都是活该囉!?」

「同学质疑得很好,但这不是老师的重。老师的意思是,别让凡事都了司法程序才想要主张自己的权利,人要懂得趋吉避凶。等到被诈欺了才以为自己念法律系很厉害能讨回公,我告诉你们,光被害所得你就要不回来了,遑论民事上损害赔偿只是填补的效果,固然不会让你额外赚到什么,更不可能让你完全弥补所受的伤害。」

,又在指桑骂槐骂我。

「咩咩在法学院嗑药睡着,却没有被侵,为什么?因为这裡的都是未来的正义捍卫者,除了一个禽兽不如的傢伙之外,几乎没有人对她有非分之想。」

哇咧,又被拐弯抹角骂了一顿,其实我也不是对她起心,我发誓那天晚上是报复的意味远重于慾的成分,所以我持要立法加一条义愤罪,不然某些女逍遥法外,不狠狠她们一顿怎能消老衲心之恨呢?「至于蓓君虽然在夜店附近睡着,看她的气质和穿着,多数人却都不敢遂行兽慾,这就是自己选择的路,我相信平常蓓君也不会想要去夜店,这样的她在本次实验中和那环境格格不的气质,当然加害人就会再三思考能不能对她下手。」

「同学翻开罪和趁机罪的法条,刑法221条第一项:对于男女以暴、胁迫、恐吓、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25条第一项:对于男女利用其神、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咦?刑度一模一样耶,真是太神奇了!「大家有没有发现一件奇怪的事,刑法上规定的和趁机刑度是一模一样的,但大家也可以回家查查判决书,和趁机实际判决的刑罚有一样重吗?老师告诉大家,通常判得比较重,初犯通常判三年半到4年,趁机却通常只判到3年以下,还常常有缓刑(注3)的桉例咧。」

真的吗?听起来颇诡异,回家再查查判决书好了,顺便把趁机界中的霸主─李宗瑞系列回味一下。

「趁机罪通常发生在夜店或ktv喝醉酒、或嗑药后的情形。平时如果你睡到一半有人想侵你,你会上惊醒,这时候就不再是趁机而是,所以我们暂且把趁机局限在特场所发生。虽然没有法官和检察官愿意承认,但老师认为他们心中都有先为主的观念,就是:一、这类特场所的本就不是什么良家妇女,对名节、贞的重视程度没有一般人那么,所以自己要负责。二、在那充满危险的地方还自己喝醉,不带几个男的朋友充保镳去维护自己的安全,所以被侵的话自己要负责。老师不怪他们有这样沙猪的想法,但是女同学要自己清楚,既然连检察官、法官都这样想,等到被侵才走法律途径,不是已经先输一半了吗?当然如果你不重视自己的贞的话,去让人家侵一下,就可以附带民事损害赔偿几十万,比去当援妹还好赚几十倍以上!」

这倒是真的,后来我查过判决书,趁机也好、也好,损害赔偿都是30万元起的,难怪这么多人要设局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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