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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5/7)

件式的因果关係来说,老师的当然是他死亡的原因,不可想像老师没他而他突然死亡;但是一般人怎麽能预料到对方有这麽罕见的状况。又例如,基于伤害故意划了对方一刀,结果对方因为患有血友病而失血过多死亡,这怎麽能归责给行为人?所以实务上采的是相当因果关係说,亦即,通常情况下,『有此一条件都会引发此一结果的条件,才是真正造成结果的原因』。因为此时结果和原因之间备有相当,所以称为相当因果关係说。也就是说是不是每次发生,对方都会有心室震颤死亡的结果?如果不是,就不能算是对方死亡的原因,老师的行为多被论以而非致死。」

「不过学者现在比较倾向採取条件理论,再用客观归责理论去除包山包海的那些不重要的因果。所以我们必须对条件的因果关係补充,以去除一些模煳地带的情况。」

「一、纯事实的因果关係。假设某位男同学想姦杀(通俗说法)陈湘宜已久,并在陈湘宜前往慕尼黑大学开学术研讨会前一天真的动手犯了刑法226之1─而故意杀被害人(死刑或无期徒刑,只有二选一,很重的刑度),并杀害了陈湘宜,谁知陈湘宜预计搭乘的那班飞机隔天竟然失事,无人生还。男同学不能主张他没姦杀陈湘宜,陈湘宜也会飞机失事亡,飞机失事仅是单纯事实,不影响前一天同学姦杀陈湘宜的事实,因此男同学杀害陈湘宜还是有因果关係。」

靠,嘛讲得好像事不关己一样,陈湘宜陈湘宜的叫,虽然您已不再只属于我,我还是喜您的,别诅咒自己嘛。

何况现在一丝不挂地,裡残留着两人份的,嘴裡还讲什麽姦杀不杀、死不死的,有够的,你以为你是ttb喔(注:ptt名人,「我要死ttb」这句名言的主角)!

「二、事实明确的因果关係。如今天一开始示范的,如果事实不明确,只能用罪疑唯轻原则认为没有因果关係。」

老师真的很酷,眉宇间神采飞扬地写着黑板,不时回过来滔滔不绝地讲课,上半是只穿着罩的清丽面容,下半却除了丝袜一丝不挂,甚至偶尔背对着同学们写板书时,仍可看见双张开时偶然滴下的,真的太诱人了。

「三、因果关係中断。就像刚刚老师许晋嘉,如果他真的因此而死,在客观归责理论提之前,如果用条件理论判断,就不是许晋嘉死亡的原因之一,真正的因果关係已经被心室震颤中断。客观归责理论提之后,必须解释成老师的还是许晋嘉死亡的原因之一,只是这结果因为『因果历程的反常或欠缺常态关联』,不能归责给行为人。条件理论主要只是过滤掉有没有因果关係,最后把关的还是客观规责理论。」

「四、超越的因果关係。假设老师许晋嘉,他也已经心律不整,濒临死亡,却突然有仇人闯一枪打死他,则枪杀才是他死亡的原因,并非老师的。」

虽然许晋嘉完全没有错任何事,他才是被的受害人,但看到他把在陈老师内,尺寸又与我不相上下,我真的有因此讨厌他,不知不觉便把我自己代仇人开枪的角,哈哈,许晋嘉,去死吧!

「五、双重的因果关係。如果刚刚老师许晋嘉时,是两女一男的法,不论是只有老师或另外一人,其兴奋程度都足以致死,如果用条件理论的公式,若老师的行为不存在,许晋嘉还是会因另一女的行为兴奋而死,所以老师并非许晋嘉死亡结果的原因;反之,若另一女的行为不发生,许晋嘉也会因老师的而死,那会发生两个都没有因果关係的盲,所以双重因果关係算是条件理论的例外,老师和另外一女的行为都是许晋嘉死亡的原因。」

「六、累积的因果关係。老师完许晋嘉本不足以致死,可惜许晋嘉太帅,上又来一个女许晋嘉,老师和那女的单独行为都不足致死,累积则发生致死结果,则两人的行为都是发生结果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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