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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3/3)

的角斗士互相格斗,直至倒地死去。特别使人震惊的是规模空前的大屠杀。在提留斯为罗大斗兽场举行落成仪式的那一天,杀死了5000牲畜。图拉真曾让10000名达契亚俘虏互相角斗至死。

豪华的公共浴室也为较好地度过闲暇时间提供了条件。这些公共浴室是心建造的,克里先时期的公共浴室占地32英亩,卡拉卡拉时期的公共浴室占地27英亩。这公共浴室当然比结构简单的浴池要多得多。它们除提供浴、温浴和冷浴以外,还没有锻炼的设备、休息室、园和图书馆。总之,它们是规模宏大的“运动俱乐”,它们令人钦佩地促了“健全的脑寓于健康的”这一思想。

最后,罗在这几个世纪里也是帝国文化的中心。这一文化如前所述,基本上源希腊,尤其在文学、艺术和哲学诸领域(见第七章第三节)。但是在工程和法律方面,罗人因为好实践,作了自己重要的贡献。比较典型的是,罗人虽在理论科学上没什么建树,可在开挖沟渠、铺设下网、建造桥梁和公路方面是很的。公路筑得极好,其底层是置于泥土中的大石,中层为沙砾,上层是大石板。路面被仔细地造成中凸形,使路面的公路两侧的沟渠。这些的公路连同途中的桥梁因建造得好,一直使用到中世纪,有些甚至使用到现在。同样,罗的建筑也和希腊的大不相同,主要是些世俗建筑,如浴室、圆形剧场、运动场和凯旋门等。

人在思想意识方面也许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而不是习俗。罗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是一简单、保守、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遇上这情况,适用什么法律呢,尤其是考虑到当时存在这样的观念:一个民族无论去何,总携带它自己的法律。罗人设立专门法来审理这类案件。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中有许多法律制度,但是近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因而他们制定了一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他们认为这法律对罗人与非罗人皆可适用。

人发展的最终的法律观念也就是自然法的观念。自然法不是起源于司法实践,而是从斯多葛派关于有一个理之神统治宇宙的思想中产生的。或者,用西罗的话来说,自然法超于单纯的风俗习惯或公众舆论之上,“是由大自然确立起来的,通过健全的理智方能发现,而且对所有的时代和所有的民族都一样有效”。虽然法律专家们并不认为自然法无形中对罗民法起了限制作用,但是他们确实把它看作是人类立法应当顺从的楷模。这一基本原则是罗的一个伟大贡献,至今仍在起作用。实际上,罗法是后来公元6世纪中期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系统化的,从而构成欧洲拉丁国家、拉丁洲国家、魁北克省和路易斯安那州现存法律制度的基础。

八、后期帝国,公元284…467年

的伟大时代随着公元180年可·奥勒留的去世而告结束。他的前任们有一段时间是将继承权传给确有才能的养们,这一制度使极有才能的统治者得以一个接一个地上任。但是,可·奥勒留让他的亲生儿康茂德作继承人。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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