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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 魂 草第9章(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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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淮州市老庙乡古河、八郢、临楚村村民阚大憨、吴###、张公社等一百一十八人所反映的拆迁安置问题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映问题调查结果:一、淮州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安置办、工业开区办公室在组织古河、八郢、临楚村民宣传学习《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市郊建设用地的暂行办法》文件后,有关工作人员曾口头承诺,在征得村民们口头同意后未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签订相关协议,强行征用118户农田2874亩,计平米。原口头协议年租金每亩248元,至村民反映时未领到土地租用金。

二、村民房屋拆迁双方协议商定:村民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后十日之内搬到政府指定安置房(临时帐篷),原房屋即由政府组织拆除。提前搬迁的住户每日按房屋补偿费用的百分之十给予奖励。但在村民签署协议后没有领到房屋补偿费用的情况下被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公安局刑警大队联合茂远建设总公司(个体建筑公司)强行拆除。

三、原协议商定:村民离开原居住房屋后即被安排进住政府指定安置房,一年后(十二个月)按个人自愿出资、政府补贴、银行信贷(贴息)方式帮助村民搬进社区居民楼。但时至今日(三年零六个月),村民仍居住在帐篷内。

四、原协议商定:村民土地租出一周后,男性村民四十周岁以下、女性村民三十五周岁以下由政府集中培训。在获得相当级别的工作技能后由劳动部门推荐安排在工业园区或市各企业就业;男性四十岁以上、女性三十五岁以上村民由社区居委会帮助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或享受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已工作的村民在交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保险养老金后男性六十周岁、女性五十五周岁后享受国家企事业职工同等待遇。时至今日无人就业。

……

从调查结果看,村民们反映问题属实。淮州市相关部门的拆迁行为违背了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征用农村村民可耕地的暂行规定》、《关于城区改造居民房屋拆迁费用补偿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精神。另有一些协议违反了有关法律,对拆迁户造成了严重伤害,给他们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失……

处理意见:

一、建议淮州市人民政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消、更改与拆迁户签订的不合理的有关协议,努力使之成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的有效协议;尽最大努力将上述行为给拆迁村民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二、被政府部门牵头、被企业、公司集体占有或租用的土地由淮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征用农村村民可耕地暂行规定》条款给予一次性补偿(包含过期三年零六个月利息)以后一年清算一次租金;

三、限定淮州市人民政府在一月之内将所有拆迁户安排进驻砖瓦结构的临时安置房,按有关规定(省略)半年之内(六个月)搬进社区居民楼;

四、由淮州市人民政府监督相关部门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城区改造居民房屋拆迁费用补偿的若干规定》条款于十日内将村民房屋拆迁费用算清,并发放到拆迁户手中;五、在妥善处理以上问题后,由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公开向村民(拆迁户)赔礼道歉,追究相关部门领导人责任。对严重渎职的个人或触犯有关法律的责任人,

送交司法机关。其处理结果上报省委、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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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甘欣不堪伤夫之痛、思念之苦,终于病倒了,于中秋节之夜被送进医院。她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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