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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节(3/4)

”续汉书郡国志二钜鹿郡钜鹿云:“故大鹿,有大陆泽。”

〔一六〕“邬”原作“鄢”,今据拾补校改。汉书地理志太原郡邬县本注云:“九泽在北,是为昭余祁,并州薮也。”

〔一七〕案:寻应氏上文,此当指周之焦濩,尔雅释地:“周有焦濩。”郭注:“今扶风池县瓠中是也。”汉书地理志左冯翊池注引应劭曰:“在池。”未及薮名。续汉书郡国志一左冯翊池下注云:“尔雅十薮,周有焦濩。郭璞曰:县瓠中是也。”小雅六月:“整居焦濩。”正义引孙炎云:“周,岐周,并此及弦蒲,是雍州有二薮也。”仲远言“推求未得其”,何也晋书地理志:“

扶风郡池县,今为西安府三原县,焦濩泽在泾县界。”元和郡县志:“焦濩薮,亦名瓠即所谓郑、白二渠是也。”

〔一八〕引书今佚,又见左传昭公七年。段玉裁古文尚书撰异云:“

此亦今文尚书袭故语为说,与左氏合。”

〔一九〕宣公十五年文。

〔二0〕昭公二十年文。



:尚书:“雷夏既泽。〔一〕”诗云:“彼泽之陂,有蒲与荷。〔二〕”传曰:“厝,名之为泽。〔三〕”泽者,言其泽万,以阜民用也〔四〕。秋左氏传曰:“泽之莞蒲,舟鲛守之。〔五〕”韩诗内传:“舜渔雷泽。〔六〕”雷泽在济县〔七〕。

〔一〕禹贡文。

〔二〕陈风泽陂文。叶抱崧说叩引风俗通“有蒲与荷”,“蒲”作“薮”,谓为鲁诗,不知所据为何本也。

〔三〕尔雅释:“为湄。”疏引李巡注:“中有草木会曰湄。”“湄”亦作“麋”,诗巧言:“居河之麋。”传:“谓之麋。”释文:“麋本作湄。”尔雅释注即作“湄”。左传襄公十四年注:“居河之麋。”释文:“麋本作湄。”又僖公二十八年:“吾赐汝孟诸之麋。”杜注:“孟诸,宋薮泽。草之曰麋。”是河泽皆得言湄,自其草之言之则曰湄,自其之所居者言之则为泽也。

〔四〕释名释地:“下而有曰泽,言泽也。”

〔五〕昭公二十年文。

〔六〕玉函山房佚书、宋绵初内传征俱未收此文。

〔七〕续汉书郡国志三:“济郡成有雷泽。”案:舜又有渔于濩泽之说,经沁注:“东迳濩泽,墨曰:舜渔濩泽。今尚贤篇作“雷泽”应劭曰:泽在县西北。”县谓阿县,汉书地理志河东郡阿县濩泽注引应劭同。元和郡县志:“濩泽在城县西北十二里。”则舜渔之地,应亦两主之。

沆〔一〕

:传曰:“沆者,莽也〔二〕,言其平望莽莽〔三〕无涯〔

四〕际也。〔五〕”沆,泽之无,斥卤之类〔六〕也〔七〕。今俗语亦曰沆泽〔八〕。

〔一〕“沆”原作“沈”,拾补曰:“当从说文作沆,下并同。”今据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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