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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节(2/4)

〔五〕后汉书樊弘列传:“与宗家亲属作营堑自守,老弱归之者千余家。”宗家,犹言宗人。

吾少时所理,意所恋也。取朽败者,曰:吾素所服所安也。弟数破其产,辄复赈给。”序末注云:“自此已上,并华峤之词也。”后汉纪十一:“弟居,苞不能止,乃中分财,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者,曰:吾少时所治,意所恋也。取朽者,曰:我服之久,所安也。”御览四一四引汝南先贤传:“既而弟求分异居,苞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居疑“若”误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者,曰:吾少时所治,意所恋也。取朽败者,曰:我素所服所安。弟数破其产,续复赈给。”又五一二引华峤后汉书:“薛苞弟,苞不敢止,乃中分其财,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吾少时所治,意所恋也。取其朽败者,曰:我服已久,所安也。”

〔一八〕“弟”,拾补校作“弟”。

〔一〕仪礼丧服传:“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之私也。不私其父则不成为,故有东,有西,有南,有北,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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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案范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后汉纪十一、御览四一四引汝南先贤传、又五一二引华峤后汉书、颜氏家训后娶篇俱作“与我共事久”,语意较完,当据补正。

〔一七〕“安之”,郎本误乙作“之安”。

〔八〕“为其”,拾补曰:“似倒。”

〔一三〕引亦取也,与下文言取,互文见义。后汉书孔传注引家传:“每与诸兄共梨,辄引小者。大人问其故,答曰:我小儿,法当取小者。”御览三八五引孔别传亦谓:“每与诸兄共梨,引小者,人问其故,答曰:我小儿,法当取小。”前言引,后言取,以互文见义,与此正同。

〔九〕御览一八一引华峤后汉书:“汝南薛苞字孟尝。”又四一四引汝南先贤传:“薛苞字孟尝,西平人。”

听之,都与,婢引〔一三〕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一四〕,汝不能使之。”田屋取其荒坏者,曰:“我少时所作买〔一五〕,意所恋也。”取其久者〔一六〕,曰:“我服久,安之也。〔一七〕”外有共分之名,内实十三耳。弟〔一八〕无几尽之,辄复更分,如此者数〔一九〕。传称袁盎三兄分而供其公家之费〔二0〕,此则〔二一〕然矣。论语:“泰伯三让,民无得而称之焉。〔二二〕”何有让数十万,畏人而〔二三〕不知,令皦皦〔二四〕,乃如是乎方之袁、薛,差以千里。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二五〕。况若幼起,仍〔二六〕斯不足贵矣。

〔一五〕拾补曰:“范书作吾少时所理。”案:家训与范书同,华书、袁纪、汝南先贤传俱作“吾少时所治”。

〔二0〕论衡定贤篇:“袁将军

〔一二〕“固”,拾补校作“因”。

〔六〕“赢”元作“羸”,今据拾补校改。

〔七〕“首”,拾补校作“”,云:“粥又见下卷,乃勤力之意。”

〔三〕“情”下,拾补云:“下脱一字。”

〔一一〕“力”,拾补云:“范书作包,乃孟尝之名,上薛字下或当有包字。”

〔一六〕案:“久”读为“旧”,论语宪问篇集解引孔注:“久要,旧约也。”汉书述魏豹田儋韩信传赞:“曷惟其旧。”与起、朽韵,应劭曰:“言不能久也。”文选答宾戏注引项岱曰:“久,旧也。”

〔四〕“冢”,两京本误作“家”,下同。御览五二六、九七五引汝南先贤传曰:“薛苞归先人冢侧坊中,稻以祭祀,芋以充饥。”冢侧犹冢下也。

〔二〕“弟”上,拾补校补“”字。

〔一0〕“常”,郎本作“当”,未可据。

〔一九〕范书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序:“安帝时,汝南薛苞孟尝,好学笃行,丧母,以至孝闻。及父娶后妻而憎包,分之;包日夜号泣不能去,至被欧杖。不得已,庐于舍外,旦而洒扫;父怒,又逐之。乃庐于里门,昏晨不废,积岁余,父母惭而还之。后行六年服,丧过乎哀。既而弟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婢引其老者,曰:与我共事久,若不能使也。田庐取其荒顿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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