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
“奈何王上一意孤行,我们绝对不可能让王上扭转心意!”宗正韩辛
叹了
气,言
当然,这个时候庶民对国家分给的井田,只能耕
,不能贩卖或者
任何其他形势的
置。国君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喜好,将庶民的井田分封给其他人,或者是因为庶民犯罪重新将其收缴。如果庶民所犯下的罪责更重一
的话,也完全可以将庶民的全家贬为
隶。《诗经》中有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大
上说
就是井田制形成的关系。
本章尚未读完,请
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不过,等到了战国末年,整个井田制度已经是千疮百孔。连续数百年的征战导致天下震
不安,豪族官宦们趁势巧取豪夺,占据了大量的田产。拥有井田的**民越来越少,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
现,许多原本拥有井田的**民不得不依附新兴的地主阶级,租
他们的土地,以求生存。
顾名思义,井田制最关键的在于这个“井”字。大禹命人将一片片平原划分成无数块“井”字,每八
人家分得一块“井”。最中间一块为公田,里面有一
井供取
,其收获的粮
上缴国库,其余
分每家各自负责一块。
照这样的划分,十井一村,十村一社,村社之间互不侵犯,和睦相
。
私田制和井田制的唯一区别在于,私田制下的田地,中间没有公田,只有
井。
不过,韩国的新法,却是生生要了这些新兴地主阶级的命。新法规定,没有爵位的士农工商四类人,其名下土地不得超过一百亩。对于这些人名下超
分的土地,国家会以一定的价格赎回,重新分给庶民。新法还同时规定,庶民耕
国家授予的土地,所缴纳的赋税仅需三成,这可比新兴地主阶级给
的四五成的赋税待遇要好的多。也正是因为此,新法才获得了庶民的追捧。
秦国则是大刀阔斧的改革,废除了私田制,也同时消灭了附生的
隶制度。这样的变法是新兴的地主阶级所希望看到的,因为从此以后,他们完全可以光明正大地售卖土地。
宗正韩辛
称是。确实如此,如今自己这些人的爵位都很
,可以拥有六千亩的田产,说起来也不少了。不过,一旦废除
隶制,原本属于自己私有财产的
隶就成了自己的**民。国家会给其授予田产耕
,自己这些人若想耕
名下的田地,就不得不
钱雇佣他们,或者
租给对方使用。
在韩国的新法当中,依然是严格地执行井田制,但却限制了国君可能的任意妄为。土地是国家所有不假,但只要分得土地的庶民不犯谋反的大罪,他名下的土地依然可以由他的亲属继承,从司法解释上来说,这是这个时代祸不及亲人的第一次写照。
对于这样的现实,不同国家的态度也是不一致。以魏国的李悝变法为例,在土地方面魏国执行的是“五成田制”,即在**民耕
的井田和公室的井田上允许施行买卖政策,同时废除封地的隶农;对于占据多数田产的旧贵族,则是依然保留着私田制和隶农。
当然,因为诸侯太多的缘故,自夏朝开始,小规模的战争就不断。有战争自然就有俘虏罪犯,有破产的工匠农
,这些人或许迫于生计或许迫于
权,总之成为了
隶,也就是诸侯权贵的私有财产。他们不会
现在国家的
籍手册上,他们辛苦劳作换来的就是权贵们的奢靡生活。
宗正府,司空季应一脸
决地说
:“不能
,绝对不能
!要是把手中的
隶们都
了,我们实力大受影响啊!”
像楚国齐国赵国和以前的韩国,对私田制只是
行小规模的变法,还不及魏国。燕国则是完全保留了私田制,未
一丝一毫的变革。
由井田制延伸而来的私田制才是韩国新法压制的一个重要
。从夏朝开始,一些诸侯
落首领手
上拥有大片的土地,虽然名义上他们也没有对土地的
置权,但因为权力的关系,只要他们不受到天
诸侯的讨伐,或者说不失败,他们就可以悄悄地将这些土地
行转让变卖。
只是,这样的变法谈何容易。韩国的宗贵们可都是属于这样的新兴地主阶级,因为少府韩文一事,他们收敛了一些,将超
爵位标准的田产全
转让了
去,可现在范睢又要他们将名下的
隶也全

,这就真正
犯到了宗贵的
心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