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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人kou和结婚年龄(2/2)

在颁布的制早婚法令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妇再婚,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唐以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并不或不怎么歧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扬。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当然,对于持不改嫁的也不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一样,是她的权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横加指责,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政府就鼓励女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

此后,历代王朝关于婚龄的规定逐渐降低。秋时期,齐桓公规定:男三十成家,女十五嫁。越王勾践规定:男二十不婚,女十六不嫁,罪及父母。这是诸侯间为了争夺霸权,而采取加快人、增加劳动力和兵源的早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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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寡妇再婚

西晋规定:女年十七,父母不为其嫁,由地方官吏择。北齐时甚至把杂女年二十以下、十四以上未婚嫁者全征集服役。北周时男十五、女十三以上都要婚嫁。

近代后,法定婚龄逐步提。民国民法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不得结婚。解放初期,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现在新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历代的婚龄

唐初为缓和社会矛盾采取休养生息政策,对婚龄有所放宽,规定:男二十娶,女十五嫁。唐中叶时降低为男十五以上、女十三以上皆听婚嫁。否则官府预。此后,由宋至清,法定的婚龄都在男十六、女十四左右。

定数量的人民,国家也就不成其为国家。政府为使少年早婚,提倡简化婚仪,节俭办婚事,前面提到的北周武帝诏令中“以时嫁娶,务从节俭,勿为财币稽留”的号召,就是讲的这个原则。如果婚姻双方竞要财礼和嫁妆,贫穷之家很难及时婚,更不要说提前结亲了。

西周时期,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龄。古人认为:男三十,可以父亲,女二十发育成熟,可以母亲。

汉代曾规定:女十五以上不嫁者五倍的赋税,迫人民早婚,以至许多父母不懂得怎样抚养教育儿女,造成婴儿死亡率增

总起来看,历朝政府为增加人迫人民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罪犯来对待,是极没有理的。令少年结亲,对于他们的心健康是一摧残。因此,即使在人稀少之时,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发育成熟了,才能结婚生育,这既符合婚姻者本的利益,也是人类优质再生产的前提,早婚令恰恰违背了这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统治者把人当劳动力、力的工,他们本就不把平民当人来看待,这就是封建时代不讲人,是它的野蛮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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